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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华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案

陈开华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案


  被告人:陈开华。1991年4月25日被逮捕。
  福建省龙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开华犯流氓罪,向龙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海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1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开华身带现金1.07万元,乘汽车前往龙海县石码镇向其伯父陈树枞偿还借款。为防路遇不测,陈开华随身携带自己用体育发令枪改制的火药枪一支。下午3时许,陈开华于酒后离开陈树枞家,乘龙海县裕发汽车运输公司的公共汽车(车号35-90542)返家,当时车上有乘客20余人。客车驶出石码镇后不久,陈开华想到梧桥许坑村白土场找林某解决因挖高岭土而产生的纠纷,即萌生劫持客车到该村的邪念。于是,陈开华在客车驾驶员背后,掏出携带的自制火药枪,对准驾驶员的后脑部命令道:“叫你开到哪,你就开到哪,否则就开枪!”驾驶员在陈开华持枪威逼下,继续开车前行。当客车行驶到西溪地段时,一乘客要下车,驾驶员遂踩刹车让该乘客下了车。陈开华又威胁驾驶员:“不能再停车!”。客车沿国道福--漳公路继续行驶至通往天宅村的路口时,陈开华令驾驶员改变方向,拐进天宅村小路。当客车拐进小路不久,遇一手扶拖拉机阻路,陈开华跳下车叫手扶拖拉机让开。客车沿小路继续行进,又遇一农用大车挡住去路。陈开华见状,便从身上掏出10元人民币给售票员,说是做为汽油费,遂又下车叫农用大车让路。客车驾驶员见陈开华随农用大车转到拐弯处,且已离客车有一段距离,便乘机将客车调头开走。陈开华见客车朝相反方向开走,未再追赶。陈开华后因去白土场没有找到林某,便独自回家。客车驾驶员将车开走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当晚,被告人陈开华发现公安人员在追捕他,即外逃隐匿。当月15日,陈开华在其亲属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出了作案时用的火药枪。
  上述事实,有被劫持汽车的驾驶员、售票员的报案笔录,陈开华投案笔录、上缴的作案作案用的自制火药枪及证人证言证实。
  龙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开华明知持枪胁迫驾驶员,会给驾驶员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从而可能引发行车事故,却对车上乘客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持枪劫持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其行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已构成犯罪,应予惩处。公诉人指控陈开华犯流氓罪不妥。陈开华的犯罪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依照刑法七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类推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陈开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交通工具,这与刑法一百零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最相类似,因此应当比照该条定罪量刑。据此,龙海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22日判决:被告人陈开华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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