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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诉讼前,原告曾于1989年12月29日提出海事请求权保全申请,天津海事法院曾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所属的“延安”轮。被告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代日本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于1990年1月11日提供了3,000,000美元的担保函,天津海事法院于次日解除对“延安”轮的扣押。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89年7月10日1400时许,本案两船航行经过的海域,天气阴,多云,东南风3-5级,能见距离约10海里,海面轻浪,流向180°,流速1.5节。原告所属“易迅”轮,系远洋运输货轮,该轮船长79.26米,船宽12.53米,型深7.10米,主机系1500区马力六缸柴油机,总吨位1206.4吨,净吨位659.02吨,载重量2985吨。事故时,载货2519.86吨,前吃水5.68米,后吃水6.30米,平均吃水5.99米。该轮于1989年7月8日1400时,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1200时许,该轮卫星导航船位为34°46′N,123°05′E,以真航向178°,约9.5节速度航行。于当日1341-1355时许,“易迅”轮值班驾驶员发现本船右舷有向东航行的“延安”轮,方位约80°,距离约4-6海里。1405时许,距离缩小至1海里左右,“易迅”轮仍未主动采取避让行动。直至1407-1408时,两船间的距离缩小至0.5-0.6海里,碰撞紧迫局面已形成,才将自动操舵改为人工操舵,在未与“延安”轮联系的情况下,采取了右舵10°,紧接着再向右10°,约采用右舵1分钟后,便开始回舵,仅以小角度右舵避让航行,直至1410时许发生碰撞,未曾改变过航速。
  被告所属“延安”轮,系远洋运输货轮,船长135.06米,船宽21.83米,型深11.31米,主机系8000匹马力六缸柴油机,总吨位8957.04吨,净吨位6322.23吨,事故时,载货11571吨,前吃水7.35米,后吃水7.77米,平均吃水约7.46米。该轮于1989年7月9日2300时,自中国连云港驶往目的港日本黑崎港。该轮航行至7月10日1200时许,船位为34°28′N,122°32′E,以真航向103°,约12.5节航速航行。1340时许,“延安”轮发现本船左舷,向南行驶的“易迅”轮,方位约40°,继续原向原速航行。约1408时许,两船间距离缩小至约0.5海里,预感到有碰撞危险存在,拟从“易迅”轮船尾通过,才将自动舵航向103°改为95°。在将要发生碰撞之时,才改为人工操舵,采取左满舵、停车、倒车的措施,终因为时已晚,于1410时许,“延安”轮的船首部碰撞“易迅”轮左舷船尾机舱部位。碰撞地点为:34°22′N,123°02′E。碰撞造成“易迅”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部迅速下沉,除“易迅”轮轮机长陈越春(CHAN YUI CHUEN)随船沉没外,其余船员均登上“延安”轮。“延安”轮首部和左舷船尾及右舷中部船体受损。经两轮船员在出事海域尽力搜寻陈越春未果后,“延安”轮恢复到原航线,开往日本黑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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