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木材公司诉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
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富,经理。
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TITAN SHIPPING PTE LTD)。
被告: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TAT PIN (PTE) LTD>。
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因与被告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公司)、被告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斌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木材公司诉称:1988年7月20日,原告在海南省海口市与被告达斌公司签订了订购9000立方米马来西亚坤甸木材的购货合同。签约后,原告依约向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申请开具了以达斌公司为受益人、编号为430H88573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货款总金额1831500美元。但泰坦公司、达斌公司合谋伪造海运单证,企图欺诈货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购货合同和该信用证项下的海运单证无效,并撤销该信用证;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163467.68元。
被告泰坦公司和达斌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均未提出答辩。
原告起诉时申请广州海事法院冻结中国银行海口分行1988年9月2日开具的以达斌公司为受益人的430H88573号信用证。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予以准许。
广州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两次合法传唤两被告出庭应诉,但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
1988年上半年,原告申请并办理了进口原木2万立方米的有关手续,同年7月20日,原告与达斌公司在海口签订木字025-88号购货合同。合同约定:达斌公司向原告供应马来西晋坤甸木9000立方米(允许增减10%),每立方米单价185美元,海口秀英码头岸上交货价,货款总值1665000美元。1988年9月25日前一批装运,由马来西亚沙巴港运到海口秀英港。付款条件:银行即期信用证,全套清洁的已装船且运费已付的海运正本提单一式3份,买方最迟于1988年8月10日前开出信用证给卖方达斌公司。合同签订后,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美元100万元和人民币500万元,并向海口分行申请开具信用证。同年9月2日,中国银行海口分行依原告申请开具了编号为430H88573的信用证,并以电传通知了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该信用证规定了与合同约定一致的条款。达斌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曾三次致电原告,要求修改信用证规定的到货日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最后展延到货日期为1988年11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为1988年11月20日。原告在与被告达斌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后,于1988年9月22日、9月29日、10月10日先后与海南省文昌县物资局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文昌县计委经济开发总公司和海南华联经济贸易发展公司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三家公司出售坤甸木5000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