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广州市海珠区新 镇联星农工商总公司(简称联星公司)兴建了广州市江南大酒店,因开业后资金不足,遂与被告传统公司签约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由传统公司投资1450万美元,占股权55%,联星公司投资1000万美元,占股权45%,合资成立江南公司,合作经营江南大酒店。传统公司为筹集资金,拟向汇丰银行借贷,需请原告珠江银行为其借款作保证人。为促成此事,传统公司、联星公司和江南公司与珠江银行于1987年4月2日签订了四方协议,约定以江南大酒店的房产及附属设施给珠江银行作抵押物,同时江南公司按借款总额的1.2%向珠江银行支付担保费;被告区外经委也向珠江银行出具再担保函,愿对珠江银行为传统公司的借款担保承担再担保义务。据此,珠江银行向汇丰银行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传统公司按期归还借款。传统公司遂从汇丰银行借款港币7917万元,全部投放江南公司。由于江南公司经营亏损,传统公司未依约向汇丰银行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江南公司也无法向珠江银行支付担保费。珠江银行为履行保证人的义务,于1990年代传统公司向汇丰银行垫付了港币10188500元,又于1991年10月24日垫付剩余借款的全部本息港币83440384.45元。至此,珠江银行为传统公司垫付借款本息共港币93628884.45元,取得了传统公司在借款时抵押给汇丰银行的权益证书,并为此支付权益转让律师费、电话费等港币52733.30元,还因履行保证义务支付过其他费用人民币50150元。
在珠江银行第一次为传统公司垫付款后,被告区外经委为了履行其再担保义务,代传统公司向珠江银行垫付港币3118000元。此款已由珠江银行转给汇丰银行,抵顶了传统公司的借款。
被告江南公司因无力按约支付珠江银行1990年的担保费港币1862664元,由珠江银行转为该公司的贷款支付。但是,此笔贷款的本金和1991应付的贷款利息201458.68元,以及1991年应付的担保费港币874962元,江南公司仍未支付。
审理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原告珠江银行的申请,查封了江南大酒店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并冻结了传统公司在江南公司应得的收益。传统公司为清偿债务,拟将其在江南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港澳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控股公司)。该行为得到联星公司的同意,但珠江银行以江南大酒店已是传统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未清偿之前,所有权人无权转让为由予以反对,同时表示愿以同等条件收购江南大酒店,以抵顶传统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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