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
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银行珠江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登堂,行长。
被告: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美煊,董事长。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榕森,主任。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区准明,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珠江分行(简称珠江银行)为与被告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传统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区外经委)、广东省广州市江南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珠江银行诉称:被告传统公司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简称汇丰银行)借贷港币7917万元。该借款由原告作为保证人。还款期届满后,传统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对此,原告以保证人身份代其全部清偿。现请求法院判令传统公司还款给原告,或者以其与被告江南公司共同抵押给原告的财产清偿债务,并判令被告区外经委对传统公司欠原告的债务承担再担保人的义务。
被告传统公司辩称:原告珠江银行与汇丰银行曾就被告借款一事签订过保证协议。该协议约定,如发生纠纷,适用英国法律,由英国法院管辖。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江南公司辩称:珠江银行对本公司的起诉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驳回其起诉。
被告区外经委辩称:原告珠江银行起诉的事实,与本委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应当把本委列为被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传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珠江银行根据与传统公司订立的“履行担保责任协议”,在传统公司无法依约向汇丰银行偿付借款时,依约代传统公司向汇丰银行偿付了借款。嗣后,传统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珠江银行清付代偿款项,珠江银行有权要求传统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从而在珠江银行和传统公司之间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与珠江银行为传统公司贷款向汇丰银行提供保证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且珠江银行与传统公司关于履行担保责任协议,是在中国广州签订的,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字对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有管辖权。传统公司认为珠江银行与汇丰银行双方协商确定了管辖,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珠江银行在诉状中要求江南公司在传统公司不依约清付代偿款项时,执行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因此,江南公司应为本案被告。区外经委曾向珠江银行出具过再担保函,在其未完全向原告履行担保义务时,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传统公司的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传统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传统公司的上诉。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