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1994年11月25日,长勘院与汇富长沙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合同》约定,长勘院用其行政划拨取得的位于长沙市韶山北路81号的7.928亩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投资与汇富长沙公司合作建房。同年12月16日,长勘院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了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与此同时,长勘院应汇富长沙公司的要求,申请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至汇富长沙公司名下,国土管理部门审查后办理了有关该宗土地的红线图及出让、转让手续,并给汇富长沙公司颁发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4年12月28日,长勘院与汇富长沙公司正式签订了《合作共建“金富大厦”合同书》约定,长勘院提供建设用地,汇富长沙公司承担全部与建设相关的资金,并约定了对所建房屋的分配、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长勘院依约进行了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汇富长沙公司则投入了部分建设资金,着手拆迁补偿、工程前期立项、报建、组织勘察,设计及部分基础基建工程、水电增容等方面的工作。合作期间,汇富长沙公司另行租借了长勘院部分办公用房,尚欠长勘院部分房租、水电费。此后,由于汇富长沙公司后续建设资金不能到位,合建工程于1996年7月停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长勘院于 1997年8月4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汇富长沙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3月1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因汇富长沙公司主体资格不符等方面的原因,其与长勘院所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与此相关的有关合同(协议)均无效,汇富长沙公司无条件返还长勘院韶山路81号7.928亩土地的使用权,并将合作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一并移交长勘院。2.该土地上合建项目的基坑现有工程移交长勘院。此调解协议之前汇富长沙公司在该项目上的债务 (包括基坑土方、土建、设计等款项)均由汇富长沙公司承担。3.汇富长沙公司现在租用的长勘院办公用房内的空调、办公桌等办公家具全部折款冲减其所欠长勘院的部分房租、水电费。此外,汇富长沙公司另行赔偿长勘院300万元经济损失。4.案件受理费122 910元,财产保全费10万元,由汇富长沙公司负担。5.汇富公司对上述协议中汇富长沙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发生法律效力后,长勘院申请执行,该土地于1998年9月从汇富长沙公司过户到长勘院名下。长勘院对该土地进行开发,修建了商品房对外出售,土地使用权已分摊到各住户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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