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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美艺金属制品厂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香港美艺金属制品厂诉中国专利局专利
 复审委员会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元果,副主任委员。
  委托代理人:尹新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
  委托代理人:张曙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陈福佑,董事。
  委托代理人:楼垂品,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敏,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查明:
  1985年4月1日,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香港美艺厂)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惰钳式门”的发明专利,中国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于1988年6月23日授予其专利权,专利号为85101517。该发明专利经中国专利局审定后的权利要求有14项。其独立权利要求中披露的主要技术构成为:一种惰钳式门,门的格栅斜杆与门的立柱直杆相连,该斜杆转动固定在第一中间立柱直杆的一个固定位置上,且与第二立柱直杆转动并滑动连接,至少第二立柱直杆是槽型截面的,且在侧壁上有凹口突边,连接所说斜杆与所说第二立柱直杆的装置,包括一销轴,销轴穿过斜杆,其特征在于在销轴的端部装有沿轴的横向为H型截面的衬套,立柱直杆的突边安装在H型截面衬套的凹槽中。该发明的目的是使惰钳式门上边接斜杆与立柱直杆的装置不仅结构简单,同时提高了门的刚度,使开关门的运动轻便,噪音小。
  1989年5月和1990年3月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县拉闸厂、宏兴卷闸厂和南方拉闸厂以“惰钳式门”发明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以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于1990年12月31日作出第1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第85101517号发明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进行审查所依据的作为对比文献的已有技术是:GB1361763号英国专利(以下简称对比文献1)和昭59-14156号日本特许出愿公告(以下简称对比文献2)。
  对比文献1的主要技术构成为:一种折叠式闸门,有若干竖直放置的立柱,用横杆连接,该若干立柱中之每一个,有三个截面形状相同的槽形件,各立柱有第一槽型截面件,上面有百叶铰接;有第二槽型截面件,其腹板与第一槽形件的腹板固定,使第一及第二槽形件的敞口侧相互背离,有第三槽型截面件,有装置将该第三槽型件与第一及第二槽形件作有间距而平行的固定,第二及第三槽形件的敞口侧相对,该固定装置为该横杆件的枢轴,在第二及第三槽形件之间通过该两敞口侧伸展。对比文献1的发明目的是减少折叠式闸门的不同元件的数量,即使立柱直杆有通用性,同时避免在组装该种门时采用笨重的手工铆接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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