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森祥受贿案
被告人高森祥。1990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森祥受贿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8年6月至1990年7月,被告人高森祥在担任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简称中信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批准为企业贷款或为企业担保贷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及实物折款共计港币173.3万元,人民币63.03万元,美金5000元。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1989年3月,中国正信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泛信磁电厂总经理陈民先向被告人高森祥提出,要求中信分行为其在香港的320万美元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可给港币100万元的好处费。高森祥同意后,于3月6日签发了银行担保书。陈民先得到贷款后,从中提出30万美元汇给其合资股东香港永诚行经理陈剑帆,让陈剑帆从中在香港支付给高森祥港币100万元。陈民先告知高森祥,可在陈剑帆处取款。同年5月间,高森祥去香港,陈剑帆给了港币20万元。高森祥利用陈剑帆的香港身份证将该款存入银行,并亲笔在存款单上签了“陈剑帆”的名字,将存款单带回深圳,自己保存。半个月后,陈剑帆将存单从高森祥处取出,带到香港为高森祥保存。1989年6月至1990年6月,被告人高森祥又先后从陈剑帆处取港币10万元、美金5000元。
1989年12月至1990年1月,被告人高森祥在为陈民先批准贷款人民币2790万元、美金760万元和为其担保其它贷款的过程中,先后收受了陈民先贿赂的港币12万元、人民币8000元。
1989年1月至1990年6月,被告人高森祥应广东茂源公司经理兼上星实业股份公司董事长梁思荣的要求,批准为茂源公司和上星公司在中信分行贷款人民币3100万元。高森祥先后收受梁思荣贿赂港币31.5万元、人民币51.8万元、劳力士手表1块、佳丽牌彩色电视机1部、达声牌音响1部。以上现金和实物价款共计人民币52.23万元、港币33.5万元。
1988年10月至1990年6月,香港永宁公司董事长陈文轩先后介绍几家公司经被告人高森祥批准,在中信分行贷款人民币1970万元、港币350万元、美金490万元。高森祥收受贷款单位及陈文轩贿赂港币79.8万元、人民币5万元。高森祥还让陈文轩为其办理多米尼加护照一份,陈文轩为其垫付港币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