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志诚受贿、贪污案
被告人管志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管志诚犯受贿罪、贪污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管志诚主谋,勾结于惠荣(已判处无期徒刑),于1989年6月至1990年2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首都钢铁公司经销部与福建省厦门九州华城联合工贸公司、泉州市区企业供销公司晋江经理部、长乐县金峰金属压延厂,广东省深圳市物资运输工贸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江苏省武进县金属回收公司等单位,联系购销钢材和运输钢材的经营活动中,以“计划外车皮运费”、“材料指标费”、“利润分成”等名目,先后向上列单位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43.24万元,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9532元)及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00元)。
二、被告人管志诚于1986年8月至1990年4月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为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物资管理处北京工作组、铁道部物资总公司北京公司,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金属材料供销公司,河北省丰润县薄板厂、丰润县第二轧钢厂、唐山市第三轧钢厂、石家庄地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豆各庄熔炼厂、北京达华汽车配件厂,江苏省苏州市西塘综合经营部,解放军驻山西5126部队等单位,联系购销钢材、销售汽车和推销煤炭等活动中,分别以“中介费”、“计划外车皮运费”、“劳务费”、“补差价”、“加工费”等名目,先后向对方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95.5万元、钢材28吨(价值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人管志诚于1988年8月11月间,以首钢矿山公司名义与北京军区后勤部工厂局、江苏省富友公司三家联营,成立了江苏省吴县宏城工贸实业部,管志诚任董事长。同年8月,管志诚利用担任董事长之便,将该实业部订购钢材的货款8.26万余元暂存北京市房山区豆各庄熔炼厂帐内。尔后,管志诚使用以豆各庄熔炼厂名义出具的“加收计划外车皮运费”和“管理费”共计人民币8.26万元的假发票,向宏城工贸实业部结帐,将该款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管志诚单独或合伙受贿人民币141.7万余元,贪污人民币8.26万余元。管志城所得赃款用于为其儿子和姘妇购买房屋和挥霍。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管志诚亦供认不讳。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管志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的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管志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构成
刑法第
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罪。管志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五条的规定,应依照该规定第
二条第(1)项的规定处罚;管志诚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依照该规定第
二条第(1)项的规定处罚。管志诚一人犯数罪,依照
刑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管志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
刑法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并处没收管志诚的个人财产。查获管志诚的赃物,依照
刑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