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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所有权争议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诉讼为货物所有权争议。“塔瓦洛希望”号轮就是更名前的“热带皇后”号轮,该轮在汕头港卸下的货物就是4原告丢失的货物,4原告分别持有本案争议货物的不可转让的正本记名提单,应为争议货物的所有权人,有权就该批货物向占有人及销售人主张所有权。4原告要求2被告返还货物和按净发票值返还已由被告销售的货物款额的请求,应予准许。第三人利高洋行以提供伪造提单的手段,出售无权出售的货物,违反了卖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国际贸易惯例,其行为应属无效,无权向本案被告索要货物或货款,并应对因其无效行为所发生的货物进口的费用承担主要责任。2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擅自进口橡胶,被告兴利公司违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越核定登记的经营范围,非法参与进口贸易,其行为都是无效的。2被告不能以无效行为作依据,取得争议货物的所有权,而且对进口货物所发生的费用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塔瓦洛希望”号轮停泊汕头港期间,广澳公司应利高洋行的请求,为其垫付“塔瓦洛希望”号轮的加油费、船员工资和生活费等费用计167800美元,这一行为违反了只有船东或其代理人才有权委托航运代理代办轮船进港手续和处理船舶内部事务的国际惯例,此款应由被告自行向利高洋行索回。据上所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本案争议标的物分别属于各原告所有。
  二、2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对本案争议标的物的买卖行为无效。2被告应将海关监管、封存的三级烟花胶片318.3939吨,20号标准橡胶1248.7127吨,按现状返还给原告印度国贸公司。货物在返还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2被告应将已销售的棕榈脂肪酸馏出物7868桶,共1455.58吨,按原告诉讼请求以净发票值615476.86美元,返还给原告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留存的5桶样品按现状返还给3原告。
  四、本案争议货物在进口、储存中所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844977.91元,由利高洋行承担506986.75元,2被告共同承担337991.16元。
  被告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印度和马来西亚的4家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无权以上诉人作为被告追综货物或要求赔偿;4被上诉人在其货物丢失后,都分别从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根据保险惯例,不能再以原所有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与利高洋行之间的买卖活动,属于正常的国际民间贸易,根据卖方默示担保所有权的原则,上诉人对争议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上诉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也没有超越经营范围。上诉人与利高洋行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上诉审法院将该案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或改判,并判令4被上诉人赔偿因本案引起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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