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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周存、任桂侠诉青龙村七组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王周存、任桂侠诉青龙村七组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周存。
  原告:任桂侠。
  被告:陕西省扶风县段家乡青龙村七组。
  原告王周存、任桂侠诉被告陕西省扶风县段家乡青龙村七组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向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2年签订了5年果园承包合同,后又续签了5年合同。现被告单方面强行终止了后续的5年承包合同,并把果园发包给他人。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是与前任组长签订的后续5年果园承包合同。该合同未经村民大会讨论一致通过,且发包指标低,公证不合法,是无效合同。根据村民的意见,决定终止合同继续履行,重新将果园发包给他人,是正确的。
  扶风县人民法院经进行公开审理,查明:
  1982年12月15日,被告将6.6亩空闲地、15亩果园地以及苹果树460棵,以包给本组村民王增蛇、王德蛇、李福成和原告王周存。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5年,承包费每年1512元,若有一方违约,按承包费的30%承担违约金。
  原告和其他合伙人承包后,由于管理不善、内部发生矛盾,第一年即亏损1000元,致使当年的承包费无力履行,合伙承包人表示不愿再继续承包。被告提出,承包人若弃包不干,除要交清当年承包费外,还要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若其中一户愿意继续承包,即可免除支付违约金。原告王周存以能在原合同基础上再续签5年(共计10年)承包合同,并允许在承包土地上新植苹果树苗为条件,提出愿意继续承包果园。被告原任组长为此事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除1人表示反对外,其他人均表示同意。1983年11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后续5年的承包合同,并将原4户合伙承包5年的合同转让给王周存承包。后续的合同规定:承包费与前5年相同;承包人在承包地内新植的苹果树苗,每棵由发包人付款0.5元。随后,原告王周存付清了当年的承包费1512元。1984年4月26日,被告组长换届,发包方与承包方持村委会证明到扶风县公证处,对前后共10年的两个果园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之后,由于鲜果价格提高,原告经营果园的盈利增多,引起群众意见。1987年10月,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单方面终止了合同的履行,把果园发包给他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纠纷,经村委会、乡政府调解无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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