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今晚报》社辩称,报社对小说不负有核实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如该小说构成侵权,按“文责自负”原则,责任应由作者本人承担;吉文贞早已死亡,保护死人名誉权没有法律根据。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秀琴系已故吉文贞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被告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作者使用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真实姓名,其中虚构了有损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一些情况,其行为侵害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今晚报》社对使用真实姓名的小说《荷花女》未作认真审查即予登载,致使损害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不良影响扩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21日判决:一、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分别在《今晚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方吉文贞、原告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其道歉声明的内容及版面由法院审定。如拒绝执行,法院即在其他报刊上刊登为吉文贞、原告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公告,其费用由拒绝执行的人员负担。二、被告魏锡林、《今晚报》社各赔偿陈秀琴四百元。三、被告魏锡林应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付印、出版发行。
被告《今晚报》社、魏锡林不服判决,以原答辩理由分别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适用法律正确。在庭审调查和辩论结束后,上诉人《今晚报》社、魏锡林要求法庭调解;被上诉人陈秀琴亦表示同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九十七条的规定,法庭主持调解,在确认上诉人构成侵权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于1990年4月11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消除上诉人魏锡林所著小说《荷花女》的不良影响,由上诉人《今晚报》社负责将双方商定的由被上诉人陈秀琴所写介绍吉文贞生平真实情况的来信,魏锡林所写表示道歉的复信,在原连载小说版面上刊登,并加有道歉内容的编者按。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二、经济赔偿问题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