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诉西北工商报社、
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西安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振英,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俊彦,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枝棠,西安市莲湖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工商报社。
法定代表人:黄继才,报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力生,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宜,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以被告西北工商报社、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侵害其法人名誉权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88年3月18日,西北工商报刊载署名“平方”的报道中,公然散布本公司出售给西北电管局职工医院200名万元的医疗器械中,一些大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价格高出国家牌价。该报道见报后,不仅损害了本公司名誉,而且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请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被告西北工商报社辩称:工商报的报道是针对整个社会、整个行业存在的问题,不是指某个单位;文章材料来源,系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提供,本报无侵权的故意。文章所用材料未予核实,愿登报给原告恢复名誉,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被告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辩称:本公司给报社提供的材料,是根据他人反映的情况。本公司并未让记者公开报道。报道见报前也未征求本公司的意见,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11月间,西北工商报社(以下简称工商报)派记者赵平方前往陕西省医疗器械公司(简称省医疗公司)采访。该公司经理许国安向赵平方介绍了西北电管局职工医院从西安康达医疗保健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购买的200多万元医疗器械设备,其中许多大型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康达公司还以高出国家牌价的价格销售商品等问题,赵平方根据上述采访内容,写出《应加强对医疗器械产销监督的管理》的新闻稿,经工商报编辑部审核后,刊登于1988年3月18日的工商报上。该文见报后,康达公司向工商报反映上述报道失实。工商报向省医疗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省医疗公司就此问题致函工商报编辑部,函称:“文发表后反映较好,文中所提的一些主要论点都是……国家所规定的一致政策和法规。具体内容也是基本属实的,至于个别文字上有出入,不属实质性问题。我们欢迎贵报今后多发表这方面的文章……”。由于该报道在工商报上的发表,有的用户不再向康达公司订货,有的用户终止了同康达公司的购销合同,使康达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