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少坤受贿案
被告人:胡少坤。1988年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少坤受贿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胡少坤与香港走私分子吴清泉(另案处理)从1987年3月开始,经多次密谋,商定由胡少坤为吴清泉与港商进行走私活动搞假核销,逃避海关监督,从中收受贿赂。之后,吴清泉找人私刻了文锦渡海关进出口货物审单的印章,并联系货主、收集《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简称报关单)。吴清泉在货主已填好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项目的登记手册和报关单上,填上出口日期、运输车牌号码和盖上私刻的审单印章后,按约定将报送单交给胡少坤。胡少坤利用其在文锦渡海关工作的便利条件,将假报关单混人待寄往各地海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里寄往各地,进行假冒核销。自1987年3月至8月期间,胡少坤先后10余次共投放假报关单232张,从中假冒核销尼龙布254.4万余码、里布80余万码、拉链235吨、挂历4.5万余本,假冒核销的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069万余元。每次投放假单后,胡少坤便同吴清泉结清应收受的贿赂。近半年时间,胡少坤总共收受贿赂港币90.8万元、人民币46.440592万元(内含金项链、金手链各1条折价款)。1987年9、10月间,胡少坤投放的部分假报关单被福建省泉州、广东省汕头等地海关发现后,吴清泉即向胡少坤要回贿赂款港币33万元。胡少坤实际收受贿赂计人民币46.44余万元,港币57.8万元。
被告人胡少坤收受贿赂后,将赃款财物藏匿于一棕色密码皮箱内,放在其叔父家中。1988年1月29日案发时,胡少坤潜逃。同年2月6日,胡少坤被抓获。随之,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密码皮箱连同赃款赃物缴获。
被告人胡少坤的上述犯罪事实,有提取的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书证为证,胡少坤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少坤身为海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不法港商走私货物搞假报关单核销,从中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依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比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胡少坤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应予从严惩处。根据胡少坤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
刑法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
刑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胡少坤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据此,该院于1990年2月4日,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