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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东侵占他人财产类推案

马晓东侵占他人财产类推案


  被告人:马晓东。1987年12月,因介绍卖淫嫖娼被劳动教养1年。1989年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晓东侵占他人财产1案,由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市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2月,被告人马晓东经人介绍,与来沪经商的广东省饶平县饶兴蛇皮加工厂港
商代理人郭长浩结识。同年8月29日,马晓东与郭长浩自上海市来到广州市。次日上午,郭长浩去深圳办事,将密码手提箱1只交给马晓东保管。马晓东在郭长浩去深圳后,撬开手提箱,窃取郭长浩在上海市的银行存款折2个,合计存款3.9万元,现金270元,以及私人图章等财物。随后,马晓东携带手提箱回到上海,先后3次从银行支取郭长浩的存款1.9万元,再次前往广州挥霍。9月下旬,马晓东返回上海后,又先后5次将郭长浩的存款余额及利息合计2.0274万元全部从银行支取,继续挥霍。郭长浩返回广州后,发现马晓东去向不明,即赶赴上海,经查银行存款,已被马晓东取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10月19日,公安机关找到马晓东,追回赃款1.2500万元。
  被告人马晓东的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和书证为证,马晓东亦供认不讳。
  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晓东利用为他人保管财物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巨款,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该犯罪行为没有明文规定,故依照刑法七十九条关于类推的规定,比照刑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类推马晓东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马晓东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依照刑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该院以被告人马晓东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马晓东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南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全案报请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马晓东以类推定罪,量刑正确,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晓东的行为,确属我国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类推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据此,1989年11月6日,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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