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存德、李清玉、王玉花盗窃、窝赃案
被告人:何存德。
被告人:李清玉。
被告人:王玉花。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酒泉分院因被告人何存德、李清玉犯盗窃罪、被告人王玉花犯窝赃罪向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9年元旦前后,被告人何存德、李清玉经密谋,决定盗窃敦煌莫高窟壁画。同年1月6日上午,何存德、李清玉携带手摇钻、螺丝刀、多用电工刀等作案工具,由玉门市乘公共汽车来到敦煌市。当晚22时许,二被告人骑着盗窃来的2辆自行车,行至莫高窟北区“465”洞窟,采用撬锁、挖洞等手段,进入洞窟,盗揭“明王及供养菩萨像”、“明王像”和“天王像”壁画各1处,面积分别为44×48厘米、52×38厘米、71.5×90厘米。次日晨,二被告人丢弃所盗自行车,乘公共汽车返回玉门市。
被告人何存德、李清玉对盗揭的壁画不满意,遂于1989年1月12日,再次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敦煌市,又窃得自行车2辆,骑至莫高窟,顺原挖洞口钻入“465”窟内室,盗割面积为44×48厘米、22×27厘米、18×18厘米、15×18厘米、42×46厘米的“明王及供养菩萨像”、“明王像”壁画5块。其中42×46厘米的1块壁画在盗割时,跌落打碎。之后,二被告人将所盗壁画存放在洞外,来到洞窟附近商业网点,连续撬开吕秀兰、张春英、赵得风经营的3个旅游、书画商店和敦煌研究院美术库房的门,窃得飞天画册、各种彩画、油画、刺绣品、拓片、团扇、男女汗衫、各种丝织品围巾等,价值人民币11897.46元。然后,将1块壁画埋于沙堆中,携带其他壁画和物品,返回玉门市。
1989年2月,被告人何存德、李清玉将所盗壁画及其他赃物、埋藏在玉门市郊外戈壁滩。期间,李清玉将盗窃壁画和其他物品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王玉花(李的未婚妻)。3月初,李清玉和王玉花将埋藏的赃物,进行转移埋藏。
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何存德、李清玉所盗壁画,均为敦煌莫高窟“465”窟内壁画的局部,虽全部追回,但损失严重,无法弥补;“465”窟是绘有藏传密宗绘画的具有代表性的元代石窟,属国家1级保护洞窟,被窃割的壁画为国家馆藏1级文物。
上述事实,有提取的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