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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玛云、陈惠莲、张建军受贿案

张玛云、陈惠莲、张建军受贿案


  被告人:张玛云。
  被告人:陈惠莲。
  被告人:张建军。
  被告人张玛云、陈惠莲、张建军收受贿赂一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玛云、陈惠莲从1984年起至1988年6月,互相勾结,由陈惠莲物色欲人广州市户口的人员,由张玛云利用担任派出所户籍民警职务的便利,非法为他人办理广州市的户籍和粮油关系,向要求入户的人索取贿赂。陈惠莲先后亲自或通过蔡坚荣、郑燕霞、陈柏新(均已判刑)等人介绍60名无广州市户口的人员,交由张玛云办理了广州户口50人。陈惠莲和蔡坚荣、郑燕霞、陈柏新等人向要求入户的人每人索取2500元至6500元,共索贿28.0550万元。蔡坚荣、郑燕霞和陈柏新从中留下“介绍费”6.9450万元外,其余21.1100万元交给陈惠莲,由张玛云和陈惠莲二人分赃、挥霍。
  被告人张建军与曾在解放南街派出所工作的张玛云熟识,当其知悉张玛云和陈惠莲合谋为他人非法办理了广州市户口中收受贿赂后,积极参与犯罪活动。1987年6月,张玛云调离解放南街派出所时,私下交给张建军5本未启用的户口簿和保管户口专用章的抽屉钥匙,并让张建军配了1把,以便日后作案。1987年7、8月间,张建军受张玛云、陈惠莲的指使,先后3次为10人非法办理了广州户口。为此,陈建军向张玛云索要人民币1400元、港币1000元、旧电冰箱1台等物,还收了陈惠莲给的5条万宝路牌香烟。1988年6月12日晚,张建军得知陈惠莲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后,即用摩托车将张玛云从家中接出,共谋对策。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和查获的部分赃款证实,被告人张建军供认不讳;被告人张玛云、陈惠莲供认大部分事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惠莲与国家工作人员张玛云、张建军勾结,共同收受贿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共犯论处。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张玛云与陈惠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刑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均属受贿罪的主犯,应从重处罚。张建军在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刑法二十四条规定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玛云身为人民警察,竟然为牟取私利,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与陈惠莲互相勾结,共同收受贿赂;张建军身为人民警察,竟参与非法为他人办理入广州市户口的活动,并先后从张玛云、陈惠莲处接受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张玛云、陈惠莲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根据张玛云、陈惠莲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刑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照刑法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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