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衢州市国土局(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18份,用以证明该局于2002年12月31日向各原告分别作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2.国有土地使用证18份,用以证明各原告均是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并依法享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被告辩称:我局根据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35号《关于同意扩建营业用房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衢州市规划局(2002)浙规证08001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据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报请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回衢州市区卫宁巷地段原居民住宅用地187.5平方米,用于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扩建。该收回土地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三人扩建用地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既是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也是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土地,有关决定不存在依据不足、行为违法的事实。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1.衢州市国土局(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用以证明向各原告发出通知,准备收回这些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面积共计187.5平方米。
2.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35号《关于同意扩建营业用房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用以证明该局同意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南侧建营业用房建设计划,该项目包括:一层为车库、二层为营业用房,总建筑成积849平方米,其中营业用房566平方米,车库283平方米,另建绿地400平方米等。
3.衢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以证明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是因为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现有营业场所难以适应金融业务需要,拟在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拼接一层车库、二层营业用房,约占地面积283平方米,并自行收购、拆除占地面积为205平方米的府山中学教工住宅楼,改建为露天停车场,具体按规划详图实施,上报审批。
4.建设银行衢州分行扩建平面布局图,用以证明规划部门确定建设银行衢州分行扩建主要规划技术指标,规划用地1107平方米,其中规划总建筑面积是800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534平方米,室内停车场面积266平方米,集中公共绿地面积350平方米,建筑控制高度为3层。
5.建设银行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用以证明2002年12月18日规划部门同意按规划红线范围拆迁,并按详细规划平面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