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宣告袁重华无罪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书证、物证为证。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袁重华没有贪污的故意。袁重华与北京制帽厂和永丰工业公司签订的科研课题协议,其研制费由对方提供,并可以自由支配,而且所有开支账目,均由对方代管。如果袁重华有贪污的故意,其经费开支账目不会让对方代为管理。袁重华把经费用于科研,并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明显不具有贪污的故意。(二)袁重华的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袁重华研制的磁疗帽和疗乳罩,经有关专家鉴定,是符合科学、有较好疗效的科研成果。袁重华研究磁疗,属于开创性的科学探索,不仅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受到国外学者的重视,其行为对社会、对人民、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都是有利的。袁重华研制的磁疗保健乳罩,已以个人名义申请非职务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已获国家专利局批准。(三)袁重华使用的研制费是对方提供的资金,不是公共财产。袁重华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尽管盖了精研部的公章(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质上是袁重华个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袁重华所进行的磁疗开发活动,除按正常途径购买钢研院的磁片外,未使用过钢研院的物质技术设备,完全是利用对方提供的资金,自行独立进行的,至于占用正常工作时间,袁重华已向钢研院交纳了数千元作为补偿。因此,袁重华的技术开发成果,应视为非职务技术成果。原审法院把研制费的使用当作公共财产,认定袁重华犯贪污罪,是不妥当的。(四)袁重华在从事磁疗研制过程中,按照协议规定有权支配和使用厂家提供的经费,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前提。袁重华购买、存放、使用所购买的器材,曾多次据实告知有关领导,并没有采取任何非法手段。至于袁重华提起的4000元,用于业务往来和交际活动,未办理必要的财务手续,属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但不应以犯罪论处。综上所述,袁重华为开发、研制磁疗生物医学工程技术,与有关单位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自行进行磁技术研究,并获得一定的技术成果,其行为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科技法规和政策。原审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追究袁重华的刑事责任不当,应予改判。
  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9日,依照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