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袁重华无罪案
被告人:袁重华。1985年9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重华贪污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公开审理,确认:
被告人袁重华在精密合金研究部(简称精研部)工作时,于1982年5月至1983年2月,在负责本单位与北京制帽厂合作研制磁疗帽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把用实验经费购买的日产“亚西卡”牌135型照相机1架及配件1套,价值人民币2046.40元,据为己有。此后,袁重华伙同李玉国(另案处理)用实验经费购买“理光”牌照相机2架及配件2套;并以购买电器件的名义购买日产“夏普”牌6060型立体声收录机2台,袁重华分得“理光”牌照相机及配件1套、“夏普”牌6060型立体声收录机1台,共价值人民币2423.34元。
1983年2月至1984年11月,袁重华伙同李玉国以精研部的名义,与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工业公司签订了磁疗保健乳罩研制课题协议书。在此期间,袁重华利用职务之便,用研制经费购买彩色电视监听器1台、日产“夏普”GE--777型双卡立体声收录权1台、BT--11收录机1台、微型收录机3台、“乐华”搅拌机1台、英文打字机1台、负离子发生器2台、数字万用表1个、黑色公文箱1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216元,据为己有。
1985年1月间,袁重华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单位在江苏省徐州市医学科学研究所暂存的人民币6000元,支取4000元,据为己有。
袁重华利用上述手段贪污公款公物,共合计人民币15685.74元。案发后,上列赃款、赃物除人民币4000元、“夏普”牌6060型立体声收录机1台外,其余均已查获。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重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用于科研的公款公物,数额巨大,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罪。根据袁重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法定刑最低刑还是过重,依照
刑法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
刑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袁重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追缴。据此,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5月28日,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袁重华有期徒刑三年,查获的赃物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