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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

  长宁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不顾狄振智有精神病史的事实,违反要否定精神病的诊断结论必须要作司法医学鉴定的规定,拒不接受有关医生、同事、受害人住地部分群众、当事人单位组织、上级领导机关的忠告和规劝,故意捏造和散布足以损害自诉人杜融人格、名誉的虚构的事实,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诽谤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一定经济损失,依照刑法三十一条的规定,应酌情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长宁区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于1987年6月29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沈涯夫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牟春霖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分别判处沈涯夫、 牟春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融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分别以他们撰文揭露杜融逼迫狄振智装疯的依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诽谤的故意,更不属情节严重,要求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宣告无罪为由,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据上海市精神病防治院病史档案记载,狄振智自1961年2月至1974年8月,先后在该院门诊50余次,住院治疗3次,明确诊断狄振智系精神病患者;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上海市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小组组织9名医师详细审查了狄振智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史,一致认为狄振智患有精神病,并于1985年5月15日作出了狄振智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诊断书。以上证据表明,“谜”文“揭露”杜融逼迫狄振智装疯,完全违背了客观存在的事实。
  “谜”文发表前,杜融向《民主与法制》社提供了说明事实真象的书面材料;该社原采访过狄振智的记者翟某曾告诉沈涯夫,狄振过去有精神病,现又说是“装疯”,这个问题尚未查明,劝沈涯夫不要写稿;杜融和狄振智的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知情群众也明确告诉两被告人,狄振智患有精神病;“谜”文完稿后,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曾明确指出,“谜”文否定狄振智患精神病的证据不足,不能发表。但是,沈涯夫、牟春霖固执己见,在发表了“谜”文,之后,又撰写了《“疯女”之谜的悬念……》,连同“谜”文投寄外地刊物继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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