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诉巴拿马索达·格莱特航运有限公司船员雇用合同纠纷案

  变卖“帕莫娜”轮及清偿债务所支付的费用25185.88美元,应从该轮所卖价款中先行扣除。
  上列第一项的执行,自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与“帕莫娜”轮其他债权人,从船舶变卖价款中共同清偿。上列第二项的执行,自本判决生效后,从变卖价款中给付。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与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上海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于1987年12月9、10两日,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采取将可以分配的金额、清偿的顺序、各债权人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予以公开,由各债权人充分协商的办法,对“帕莫娜”轮案的债务进行了清偿。经审查债权凭证、债权数额,确认四个债权人及其债权额如下:
  1、上海海运管理局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的债权为船员工资计171840.26美元。
  2、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债权为港口使费、供应品费及其它费用计23292.18美元。
  3、上海船舶工业公司修船中心的债权为修船费39000美元。
  4、美国西敏斯特国家银行的债权为抵押贷款1931530.34美元。
  上海海事法院1987年9月21日判决认定的被告偿付原告劳务报酬 190149.24美元,也应参加清偿。
  “帕莫娜”轮变卖款43万美元,依法先行扣除变卖船舶费用和清偿债务费用,共25185.88美元;扣船期间的燃料费3500美元;被告应支付的扣船申请费、诉讼费1941.77美元;尚存399372.35美元,加上变卖船款在中国银行活期存款利息17921.67美元,可供清偿的实际金额为417294.02美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规定的清偿顺序,列入第一受偿顺序的是:武汉长江轮船公司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的劳务报酬190149.24美元, 上海海运管理局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的船员劳务报酬171840.26美元。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债权中,属于国家税收、港务费和其港口费用9574.29美元,可列入第二顺序受偿。美国西敏斯特国家银行的抵押贷款,属清偿顺序第四之下、第五之上,可受偿45730.23美元。
  在协商中,上海船舶工业公司修船中心的修船费用39000美元,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宁波分公司的供水、供油等费用13717.89美元,属于“已登记的其他债权”,列入第五顺序,得不到受偿。他们认为,这些债权的产生,使其他债权人都取得一定的利益,唯他们没有受偿或受偿太少,请求受偿多的债权人对他们的损失,适当予以补偿。经进一步协商,上海海运管理局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考虑到原告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同意从自己的受偿额中让出12400.26美元给原告。上海海运局和美国西敏斯特国家银行考虑到上海船舶公司和宁波分公司的实际损失, 同意从他们的受偿额中给以适当被偿。这样,5方达成如下清偿协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