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诉武进医疗用品厂
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地址:上海市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考建国,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申,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廉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医疗用品厂(地址:江苏省武进县政平乡)。
法定代表人:胡仲伟,武进医疗用品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忠,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忠鹤,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原告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诉被告武进医疗用品厂损害法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妇用卫生杯,系本厂与蚌埠医学院妇产科教研室协作研制的产品,1983年正式投产,1984年大量投放市场。被告为推销自产的妇用卫生杯,印制“公告”,邮寄上海市一些医药商店及有关单位,并在街道上张贴。该公告称:新亚医用橡胶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积压105万只,倾销失效、半失效产品,各界妇女购买使用后要贻误自身,等等。这纯系捏造事实,诽谤本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质量,损害了本厂的名誉,影响了妇用卫生杯销售,造成一定的损失。故要求被告公开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答辩称:印发、张贴“公告”是事实。但是,原告为了推销自己的妇用卫生杯,在上海通过召开会议、刊登广告和向有关单位写信等方式,诽谤我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有毒、产品无检测方法、无产品标准等,损害了我厂名誉。为此,反诉要求原告赔偿10万元,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上海所有医药商店澄清事实。
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1980年与蚌埠医学院妇产科教研室协作研制妇用卫生杯。1982年11月20日由原上海橡胶工业公司和蚌埠医学院科研处,组织专家对I型、Ⅱ型妇用卫生杯通过技术鉴定后,进行批量生产。1983年2月,Ⅱ型妇用卫生杯投放市场,销量很好。1985年6月,又生产了Ⅲ型妇用卫生杯新产品。1986年2月,被告印发数百份“公告”称:原告厂生产的妇用卫生杯积压了105万只,倾销失效、半失效产品。此后,原告生产的妇用卫生杯销量受到影响。从1986年起,年销量由1985年的60多万只降至20多万只。同年5、6两个月,退货高达7万多只。自1986年3月至1987年3月共退货11万多只。按现出厂价每只1.10元计,积压资金达12万余元。事实是原告厂妇用卫生杯的库存量从未超过20万只,1987年3月底库存只有146311只。经查,经销原告厂妇用卫生杯的单位,也从未发现销售失效、半失效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