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美欢、岑润明诉岑荣安、岑卓、林月弟继承纠纷案
原告:莫美欢。
委托代理人:郑荣业,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润明。
法定代理人:莫美欢,岑润明的母亲。
被告:岑荣安。
被告:岑卓。
被告:林月弟。
上列被告人现均住广东省顺德县桂洲镇和平村。
第三人:方常光。
原告莫美欢、岑润明诉被告岑荣安、岑卓、林月弟继承纠纷案,广东省顺德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莫美欢诉称,她丈夫岑华安生前承包的五金木器店、安装的电话机和修建的二层楼房,是她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依法享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岑润明是岑华安的法定继承人。现被告想将这些财产,占为己有。请求依法保护她和岑润明的合法继承权。
被告岑荣安答辩称,五金木器店是岑卓出资,方常光出店铺,岑华安负责管理,他负责组织货源,是4人合股经营的,不是岑华安1人独自经营。电话机是他申请安装的,岑华安代付了款,代付款他已还了。原告现住的两层楼房,岑华安只出了1000元,大部分资金是岑卓和岑荣安等人出的。故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便于判决后的执行,顺德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莫美欢的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87年2月11日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顺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莫美欢是被告岑荣安的弟媳,被告岑卓、林月弟的儿媳。莫美欢与岑卓之子岑华安1981年结婚,1982年生一子岑润明。1983年4月,岑华安通过岑荣安与其妻舅--本案第三人方常光协商,经当时生产队的同意,将原由方常光承包并已停业的木器店转由岑华安承包。该木器店后更名为幸福乡十队五金木器店。由岑华安独资经营,帐户、贷款、交纳管理费、税款等经济活动,均以岑华安名义进行。开业初期,岑荣安曾在短时间内协助岑华安组织过货源,后即由岑华安自行购销。在此期间,由于五金木器店生意兴隆,盈利较多, 岑华安和莫美欢在和平村建二层楼房一幢,购买了电视机、洗衣机等电器和125C摩托车1辆,并用1900元安装电话机1部于岑荣安家。 莫美欢承包的商店存有货底款1000元。1986年3月,岑华安患病,委托岑荣安代管五金木器店。同年4月30日,岑华安病故。同年5月,莫美欢要求接管丈夫遗下的五金木器店,被告岑荣安不愿交出,引起纠纷。同年6月,莫美欢向顺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她和岑润明继承岑华安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