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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勇、李共青、江克荣、戴家保、方晓维、倪献策走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案

郭勇、李共青、江克荣、戴家保、方晓维、倪献策
 走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案


  被告人:郭勇。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共青。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克荣。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家保。 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晓维。1986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倪献策。1987年1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勇、李共青、江克荣、戴家保、方晓维、倪献策走私、受贿、行贿、徇私舞弊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查明:1984年底,经方晓维的介绍,郭勇与李共青相识,双方商谈了进口录像机的有关问题。1985年1月22日,李共青代表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公司(简称富兴公司)与香港金龙企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龙公司)的副经理陈某某商定采取化整为零、分签合同的办法走私进口录象机。为此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购买日本爱浪牌录像机上下盖板2000套;另一份为购买日本爱浪牌录像机其它零部件2000套,总金额为6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8万元。24日,李共青来到南昌,与郭勇商谈进口录像机事宜。后经江克荣同意,郭勇代表江西省洪海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洪海公司)与李共青签订了委托书,内容为:洪海公司委托富兴公司进口日本录像机2000台,总金额60万美元;货款由洪海公司汇入金龙公司账户;富兴公司提供报关文件,洪海公司办理报关手续;洪海公司向富兴公司支付8.4%的手续费。26日,李共青返回福州后,拟写了两份申请进口2000台录像机零部件的报告,呈戴家保审核。戴家保明知录像机是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富兴公司进口的是录像机整机而并非零部件,分领批文和许可证是规避海关检查,然而竟签字批准领取批文。李共青持批文到福建省外经贸委领取了两份进口货物许可证。然后,李共青托人将批文、许可证、空白报关单、合同转交郭勇。江克荣、郭勇明知录像机是国家限制进口产品,进口必须经国家经委批准,而李共青提供的批文是分领的,未经国家经委批准,合同与委托书内容不一致,仍由郭勇到文锦渡海关预报关。3月5日,洪海公司通知中国银行南昌分行向香港中国银行发出信用证。4月2日,郭勇在广州与金龙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签订了一份由金龙公司提供录像机整机日本产地证书和质量证书的补充合同。4月19日,郭勇收到金龙公司的有关单证后,在单证收据上附言:“不要把机子拆得太散,只要拆上下盖即可。”4月22、23日,货物分两批从文锦渡进关时,海关发现不是录像机零部件而是整机,决定扣押。6月7日,文锦渡海关发出走私案件处分通知书,决定没收全部货物,并罚款人民币150万元。此时,郭勇、江克荣向海关写报告要求补税、罚款,放行被没收的录橡机。海关表示拒绝之后,江克荣要郭勇通过其姐姐郭某某找倪献策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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