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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庆、李仁光、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收受贿赂案

罗国庆、李仁光、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收受贿赂案


  被告人:罗国庆。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仁光。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耀坤。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鸿杰。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积林。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国庆、李仁光、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在广州重刑机器厂掌管基建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回扣费”的手段,向承建该厂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大量索取和收受贿赂。事实是:
  一、一九八三年八月,广州重刑机器厂兴建自编号82-5工程,被告人罗国庆与被告人梁鸿杰、赵积林合谋,经被告人李仁光、陈耀坤同意,向承建此项工程的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工司204施工队索取“回扣费”。随后,由罗国庆、梁鸿杰经手,收取该公司的“回扣费”四万六千元;由罗国庆负责分给李仁光一万二千元,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和罗国庆各七千元;另外,分给工程介绍人秦洪添、刘满、陈锦彬(此三人另案处理)各二千元。
  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4施工队继续承建广州重型机器厂板材仓工程,罗国庆收取“回扣费”一万四千元,分给李仁光八千元,罗自得六千元。
  三、一九八四年四月,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4施工队,再承建广州重型机器厂的泥浆泵试验台、镗床基础和铆焊车间X光探伤室等三项工程,罗国庆索取“回扣费”四千五百元,与李仁光、陈耀坤三人分赃,各得一千五百元。
  四、一九八四年广州重型机器厂兴建昌岗路职工宿舍自编号84-1、84-2的基础工程,由罗国庆介绍三水县建筑工程公司王应权负责的挖桩队参加投标承建,并商定“回扣费”为二万四千元。罗国庆将上述情况分别告知李仁光和陈耀坤。同年十二月,罗国庆向王应权收“回扣费”二万一千五百元(因王现金不足少付二千五百元),分给李仁光三千元,陈耀坤二千元,罗国庆自得一万六千五百元。
  五、一九八五年五月,广州重型机器厂建筑自编号84-1上部工程,采取明标暗投的方法招标承建,罗国庆暗中将中标额告诉给三水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的邓泉基,使该队中标承建。罗国庆向邓泉基索要“回扣费”七万五千元,实际收取五万三千元。这笔钱,罗分得李仁光九千元,陈耀坤八千元,梁鸿杰、赵积林各四千元,同科室干部张墨峰一千元(未起诉),罗自得二万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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