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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英与李保生宅基纠纷强制执行案

王爱英与李保生宅基纠纷强制执行案


  原告:王爱英。
  被告:李保生。
  原告王爱英与被告李保生系隔壁邻居。一九八0年五月,王爱英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七十四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二层六间,其后墙临李保生院。李保生提出家中有妇女,生活不便,不让王爱英在后墙开窗户。后经街道居委会和区建设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爱英在后墙楼下东间留一小窗户;李保生修建新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紧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直上建筑,后墙也不准留窗户。一九八0年六月,李保生申请建房,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但是,李未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同时,李保生又未同王爱英协商,将原协议盖南房改为盖西房,并紧靠王爱英后墙挖地基,造成地基重叠,影响王爱英的房屋安全。王爱英阻止其施工,李不听。二七区建设科多次告知其停工,李仍不听,遂将建房许可证收回,让其等候处理。李保生仍继续施工。王爱英的爱人程学岭进行制止,李保生将其打伤。为此,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王爱英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知被告李保生先行停工,待后处理。李保生对人民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抢行将房盖成,而且将其房沿压在王爱英的楼顶花沿上,致使王爱英的楼房地基承受压力过大,造成墙壁裂缝,房屋漏水。据此,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李保生不按区建设科批准的建房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建房,而且在发生纠纷后,不接受建设科的处理意见,抢行盖房,实属违章建筑的行为。上述违章行为,建设科和原告曾多次制止,被告不听劝阻,将原告房沿垒入自己房沿内,并打伤原告的爱人程学岭,侵犯他人权益和人身权利。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家政策,判决被告李保生应将违章建筑的西屋南山墙拆除,向北移五十公分,并负责修理原告房屋墙壁裂缝、解决漏水问题;赔偿程学岭被打伤住院医疗费十六元一角四分。
  李保生不服一审判决,以建房有许可证,不属违章;盖房紧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系执行双方协议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全面审查了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政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至于被告上诉称“建房有许可证,不属违章”,经查,李保生建房虽经区建设科批准,并发有许可证,但许可证上明确地写着“经查线后施工”,但李保生不经区建设科查线,竟擅自动工。之后,原告、区建设科和一审人民法院告知李保生停止施工,待后处理。李不仅不听,还擅自变动许可证确定的南屋一间的楼梯的位置,而且还打伤当事人。这显然是违章建筑和侵犯人权的行为。被告上诉称靠王爱英房屋的后墙建房是“执行双方协议”的问题,经查,原协议虽有“李保生建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和王爱英房屋的后墙从东山墙到西山墙,墙靠墙直上建筑”的话,但原协议说的是李保生建南屋的情况,被告私自改为建西屋,事先又不与王爱英协商,并将自己房的基础压在王爱英房的基础上,损害了王爱英房的安全,这显然是被告自己违反了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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