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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城等五人投机倒把、受贿案

  此外,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初,“华谊”与贵州遵义铁合金劳动服务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告人李金城、潘嘉麟竟利用公安机关的职权,使用普陀公安分局传唤证,出动警车,非法拘传对方采购人员。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被告人李金城身为公安分局副局长,在分工主管“华谊”工作期间,同意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虽未中饱私囊,但对“华谊”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应负主管责任,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潘嘉麟身为公安干部和“华谊”总经理,在“华谊”经营活动中,挪用海关办案经费,同意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倒卖的物资,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并滥用公安职权,为从广州运出进口录像机,非法动用公安机关的证件,对“华谊”进行投机倒把活动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受贿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坤兴身为海关查私处副处长兼缉私队队长,在“华谊”经营活动中,同意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对“华谊”进行投机倒把活动负有主管责任,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受贿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陶仲林身为公安干部,“华谊”副总经理,在“华谊”经营活动中,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投机倒把活动中,滥用公安职权,非法动用公安机关的证件,是“华谊”投机倒把活动中的直接责任人员。陶仲林还单独勾结他人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陶仲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亨铭在受聘为“华谊”工作期间、假借公安、海关名义,擅自贩进走私录像带,为主倒卖进口摩托车、收录机等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品,并买空卖空,转手倒卖羊毛毯,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个人从中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是“华谊”投机倒把活动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王还利用工作便利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受贿罪,应予严惩。鉴于王亨铭归案后有检举揭发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二)项,比照刑法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李金城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潘嘉麟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对陈坤兴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对陶仲林以投机倒把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王亨铭以投机倒把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赃款赃物予以追邀。陈坤兴以没有同意“华谊”经销走私录像带和铃木牌摩托车为由,陶仲林以要求从宽处理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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