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十月,陶仲林与潘嘉麟共谋,为“市百九店”提供“华谊”空白购销合同书和银行账户,向广东省中山市商业联合贸易中心采购索尼牌录像设备两套,由广州文达商行刘××伪装成小百货运至上海,非法经营额人民币三十九万零六百元。“华谊”以收取管理费为名,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八千六百元。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经李金城、潘嘉麟同意,王亨铭从广州芳村劳动服务公司(简称“芳村公司”)购进进口夏普牌收录机七十台,计价人民币十万六千元,并为“芳村公司”代销索尼牌收录机五百台,计价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其中六十五台夏普牌收录机和二百二十一台索尼牌收录机,由“华谊”转手加价倒卖给“市百九店”等单位,非法经营额人民币二十九万四千五百四十六元,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六元。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经营走私录像带二千九百八十一盒。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王亨铭在广州擅自以“华谊”的名义向“芳村公司”的李××订购禁止经营的有像录像带三千盒,并支付了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元。李金城、潘嘉麟、陈坤兴知道后,均同意经销。一九八五年一月六日,李××租用飞机将走私录像带二千九百八十一盒运到上海。当晚,陈坤兴、王亨铭、陶仲林等人对录像带进行了清点,并一起播放观看了其中的淫秽录像片。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倒卖进口铃木牌摩托车一百九十五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至一九八五年一月,经李金城、陈坤兴、潘嘉麟同意,王亨铭用虚构的个人名义,从上海市自行车批发部何××处购进不允许批发倒卖的铃木牌摩托车二百零三辆,非法经营额人民币五十八万八千一百元,转手倒卖给“芳村公司”一百九十五辆,非法获利价值四万元的丰田牌工具车一辆。
四、买空卖空,转手倒卖羊毛毯一万五千条。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王亨铭以“华谊”名义与上海市静安区百货公司签订了购买羊毛毯三万五千条的合同。随即以超过零售价百分之十二的高价,将合同中一万五千条羊毛毯就地倒卖给江苏省海门县鑫跃贸易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万五千零六十元。
在投机倒把活动中,经李金城、潘嘉麟、陈坤兴同意,王亨铭以“获利提成”的名义从“华谊”非法获取人民币七万三千余元,并在两次倒卖羊毛毯活动中,以收取“回扣”为名,收受贿赂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潘喜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广州文达商行刘××、“芳村公司”李××贿赂的佳丽牌十四时彩色电视机、目立片双缸洗衣机、三洋牌立体收录机和匪利浦牌冷暖风机各一台,共计价二千三百余元,潘只付款三百八十元。陈坤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李××贿赂的胜利牌十四时彩色电视机和菲利浦牌冷暖风机各一台,共计价一千三百余元,陈只付款五百九十元。陶仲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贿赂的佳丽牌彩色电视机一台,计价一千一百余元,陶只付款一百余元。陶仲林除参与共同犯罪活动外,还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王亨铭为江苏省溧阳县城南第三货栈,从上海市静安区百货公司套购羊毛毯二万九千六百四十条,陶以收“回扣”为名,收受贿赂人民币五万九;一九八五年一月,陶居间介绍广州“芳村公司”李××和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工业经济总公司吴×倒卖索尼牌十四时遥控彩色电视机二百台,价额共计二十四万元,陶从中获利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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