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城等五人投机倒把、受贿案
被告人李金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嘉麟。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坤兴。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仲林。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亨铭。一九七0年至一九八三年因偷渡、诈骗、赌博,贩私等先后六次被公安、检察等机关处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被逮捕。
上海华谊综合贸易中心(简称“华谊”)是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和上海海关联合经营的集体性质的企业,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十日经上海市普陀区工商局批准开业,核准的经营范围有综合百货、家用电器、食品、烟杂、照相冲洗等,由普陀分局、上海海关各抽调的八人和聘用的五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一九八四年七月至一九八五年一月,被告人李金城、潘嘉麟、陈坤兴、陶仲林、王亨铭在经营“华谊”期间,买空卖空,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二百二十七万三千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二十六万八千余元。在此期间,潘嘉麟、陈坤兴、陶仲林、王亨铭还收受贿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倒卖进口录像机三十五台,录像设备两套;倒卖进口收录机五百七十台。
一九八四年八第二十五日,经潘嘉麟、李金城同意,陶仲林以“华谊”的名义与上海市第九百货商店(简称“市百九店”)签订了供应一百台进口乐声牌录像机的合同。八月二十七日,潘嘉麟、陶仲林去广州办案,得知王亨铭用办案经费五千五百元向侦查对象张×买进一台乐声牌录像机,潘即提出动用办案经费购买商品,陶提议买录像机。随后,潘、陶、王便用办案经费经广州文达商行转手从广州南方大厦西濠商场以每台七千七百元买进乐声牌录像机八台,共支付人民币六万一千六百元。同年九月二日,潘嘉麟怕这批录像机在运输中出现“麻烦”,同意陶仲林提出的变造普陀公安分局的搜查证和扣押物品清单的意见;并在广州火车站检查时,同意陶仲林、王亨铭出示这些证件。三人将九台录像机冒充查获的走私赃物,欺骗铁路民警,运抵上海。后由陶经手将九台录像机加价倒卖给“市百九店”。非法经营额人民币七万六千四百四十八元,非法获利人民币九千三百四十八元。
一九八四年九月,陶仲林以“华谊”的名义与”市百九店”签订了销售十台爱浪牌录像机的合同,并预收货款人民币八万八千元。随后,王亨铭在广州向广东省连山县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代理人陈××以人民币七千元购买了一台爱浪牌录像机,并索要了一盒淫秽录像带。带回上海后,王向普陀公安分局报案称,陈××走私录像机。同年十月二日,王亨铭、陶仲林去广州办理陈××走私案。十月六日,李金城、陈坤兴、潘嘉麟同赴广州办案,并与先行到穗的王、陶商定,由陶向广州文达商行借用转账支票一张(故意在支票上少盖一枚印章,使款项不能兑现),从陈××处提取了二十五台录像机,然后将陈拘留。十月八日,李金城、潘嘉麟、陈坤兴不顾陈××提出录像机是珠海进口组装,不是走私品的申辩,不加查证就决定将陈押回上海。同时,将二十五台录像机交广州文达商行伪装成小百货运至上海。同年十一月中旬,经普陀公安分局调查后,李、潘等人已明知这批录像机不是走私物品,仍将陈××继续关押。随后,由潘以公安局科长的身份,直接向原货主珠海宾馆商场交涉,以人民币四千七百元的单价全部买进。“华谊”将其中十台以人民币八千八百元的单价销售给“市百九店”。之后,又将其余十五台分别以人民币八千元和七千五百元的单价销售给太平洋经济技术信息中心和上海海关等单位。非法经营额人民币二十万六千七百元,非法获利人民币八万二千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