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永、刘建新、杨文稿破坏电力设备案
被告人:李福永。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因破坏电力设备被批准逮捕时,畏罪潜逃。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又因破坏电力设备被逮捕。
被告人:刘建新。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文稿。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入社。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福永勾结被告人刘建新,自一九八三年春至一九八五年四月期间,流窜到饶阳县的合方、东赵市等九个村庄,割取万伏输电线一千九百二十米、低压输电线二万四千零七十五米;李福永勾结被告人杨文稿,窜到献县的小河、秦中旺等六个村庄和肃宁县位楼村,割取低压输电线八千二百一十米,并拆取肃宁县和献县境内十一个村庄的电表二十四块、互感器九个;李福永勾结罗同修(已另案处理),割取献县野场村低压输电线一千二百六十米,割取献县东段、孝举,野场三个村庄低压输电线四千零八十米;李福永还勾结赵拴柱(已另案处理)割取献县李三角路庄村低压输电线二千三百四十米。
被告人刘建新,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至四月,除与被告人李福永合伙割取高、低压输电线共二万五千九百九十五米外,还单独割取饶阳县的南师钦村、合我村低压输电线三千一百八十米。
被告人宋入社,明知被告人李福永、刘建新、杨文稿卖的输电线是盗割来的,却收买三万余米,主使其父、弟等人卖掉,非法牟利。
被告人李福永、刘建新、杨文稿等共作案四十八起,割取价值一万六千零五十一元的输电线四万五千余米(其中万伏高压线一千九百二十米),使献县、肃宁、饶阳的三十二个村庄的一百零一眼机井不能浇地,使五千九百余亩的农作物严重减产,给群众用水、照明、磨面等造成很大困难。
一九八五年九月七日,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定:被告人李福永先后作案三十五起,破坏输电线和其他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受害村庄的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损害,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刘建新先后流窜作案二十三起,破坏输电线,情节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杨文稿参与破坏电力设施十九起,亦应惩处。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宋入社,明知被告人李福永、刘建新、杨文稿所卖的输电线是盗割的而为之销赃,已构成销赃罪。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李福永死刑,并依照
刑法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建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照
刑法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杨文稿有期徒刑十二年,并依照
刑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销赃罪判处被告人宋入社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