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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学等三人与王远德继承案

王贵学等三人与王远德继承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贵学。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贵刚。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淑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王远德。
  王贵学、王贵刚、王淑贤三上诉人,因继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84)第六二一号民事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远德系叔侄、姑侄关系。被继承人王明远、李春岭夫妇分别于一九六三年、一九八四年死亡。被继承人婚生王贵学、王贵芳、王贵昌、王淑贤、王贵刚五名子女。王贵昌早已死亡,无配偶和子女。王贵芳于一九五四年死亡,有配偶和婚生子女王远德、王远文和王远霞。一九六七年,王贵芳之妻带三名子女改嫁。王贵芳之妻虽然带子女改嫁,但在被继承人李春岭在世时,经常来往,关心照顾其生活,过年过节还去探望送食品。被继承人李春岭死亡时,被上诉人王远德送去七十元,与王贵学、王贵刚、王淑贤共同料理丧事。被继承人遗有道外区南十四道街一百三十五号院内八十三点五0七平方米房产,由王贵学、王贵刚和案外人周洪发分别居住。被继承人李春岭死亡后,被上诉人王远德,以要求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遗房产为由,向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定,三上诉人同被上诉人,对被继承人都尽了赡养义务,均是合法继承人。故判决将被继承人的所遗房产八十三点五0七平方米,由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平均继承,各继承二十点八七七平方米。根据房产的结构(间数)和当事人居住现状,房产实际分割如下:王贵学继承二十一点四八七平方米,王贵刚继承二十一点一八平方米,王淑贤继承十九点九六平方米,王远德兄妹三人代位继承二十点八八平方米。多出平均继承份额部份,以款相抵,王贵学、王贵刚、王远德三人共补八十二元五角,由王淑贤所得。对以上判决,三上诉人不服,以被上诉人王远德之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远德兄妹系晚辈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之父王贵芳,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应当享有继承权利。至于被上诉人是王贵芳的晚辈直系血亲,按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因此,原审判决根据当时双方赡养被继承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在遗产分割后,有利于生活需要和不损害使用的情况,将该项遗产平均分配是适当的。据此,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七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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