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栋臣与徐某离婚时,原告华枝熙、华椿熙、华蔷珍均尚未成年,由华栋臣、李仔容共同抚养,李仔容与他们已形成抚养关系。因此,李仔容所生的三个子女和徐某所生的三个子女,对华栋臣和李仔容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一九六四年成立的家庭协议,由于当时华枝熙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李仔容代为行使继承权。李仔容作为华枝熙的法定代理人,本应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但在她主持协商的该协议中,却明显地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继承权;同时华纯熙未参加协议的协商,故该协议应视为无效。华栋臣和李仔容各自的遗产,应依法由六名子女合理分割。由于华纯熙于一九六九年死亡,他继承华栋臣遗产的份额,应移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由其妻李介寿及女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共同继承;又由于华纯熙先于李仔容死亡,他继承李仔容遗产的份额,应由其女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共同代位继承。徐某在一九七九年以华栋臣二妻名义领走的查抄物资折价款七万四千九百七十二元二角九分,经查证有关单位档案材料,此款是以华栋臣名义被查抄的在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号楼房内和银行保险箱内财物的折价款。在查抄时,徐某在该楼房内居住,被抄财物中也有她个人的部分财物。但由于李仔容已去世,被抄财物已难以查证分清。此外,考虑到华栋臣因病卧床时,徐某曾服侍照料,故可以从华栋臣的遗产中适当分给她一些。根据上述情况,从此笔款中提取四万元为徐所有,剩余的三万四千九百七十二元二角九分,列入华栋臣和李仔容的遗产,由六个子女共同继承。北京市朝阳门内竹杆胡同139号房产,产权人为华宁熙。华枝熙等提出该房是父母遗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上海淮海中路1857弄41号楼房是华栋臣、李仔容的遗产,华枝熙、华椿熙等一直在该房居住,从有利于生活使用考虑,应将该房折价分配。
据此,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款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在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的基础上,考虑原被告双方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不同情况,判决如下:
一、华婉珍、华宁熙各分得六万零三百零三元四角,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各分得五万元,李介寿、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共分得六万零三百零三元四角;
二、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号楼房,一直由华枝熙、华椿熙居住,从有利于生活使用考虑,产权归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共同所有,该房折价为三万七千零二十八元七角一分,由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分别付给华婉珍、华宁熙房屋折价款六千一百七十一元四角五分,付给李介寿、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房屋折价款共计六千一百七十一元四角五分。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税由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