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枝熙等与华宁熙等遗产继承案
原告:华枝熙。
原告:华椿熙。
原告:华蔷珍。
被告:华婉珍(又系李介寿之委托代理人)。
被告:华宁熙(又系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之委托代理人)。
被告:李介寿(华纯熙之妻),六十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克增(华纯熙之长女),二十八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安增(华纯熙之次女),二十七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被告:华德增(华纯熙之幼女),二十一岁,美国籍,现在美国。
第三人:徐某。
被继承人华栋臣于解放前先后与李仔容、徐某结婚。李仔容生三个子女:女儿华婉珍、儿子华宁熙、华纯熙(华纯熙早年去美国,一九六九年病故,遗下妻子李介寿、女儿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徐某生三个子女:女儿华蔷珍、儿子华椿熙、华枝熙。一九五九年七,华栋臣与徐某协议离婚,徐某所生三个子女归华栋臣抚养。从此,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即由华栋臣、李仔容抚养,在上海共同生活。一九六二年,华栋臣患病,徐某又回来服侍照料。一九六三年,华栋臣病故。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八日,在李仔容主持下,同华婉珍、华宁熙、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成立了家庭协议:华栋臣的全部财产由李仔容继承,李仔容给付华蔷珍补贴费五千元,给付华椿熙、华枝熙每人抚养费一万一千四百元,李仔容对他们的抚养责任到此为止,今后不再有经济上的关系。一九六九年,李仔容到北京落户与儿子华宁熙共同生活,于一九七一年病故。之后,华枝熙、华椿熙、华蔷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合理分割父亲华栋臣和母亲李仔容的遗产。被告华宁熙、华婉珍辩称:华栋臣的遗产已于一九六四年经家庭协议分割,不同意重新分割;并主张原告华枝熙、华椿熙、华蔷珍对李仔容的遗产无继承权。被告李介寿和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分别委托华婉珍、华宁熙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他们的权益。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条(一)项和第三十条(四)项的规定,受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华栋臣和李仔容名下遗产,有多笔股息和存款,共计二十五万四千二百五十六元一角九分;有上海市淮海中路1857弄41号楼房一幢,估价三万七千零二十八元七角一分;一九七九年落实政策时,华枝熙、华椿熙领走华栋臣名下存款及利息二万六千三百六十二元八角七分,华婉珍、华宁熙领走李仔容名下存款及利息一万五千三百一十八元八角五分,也应列入华栋臣和李仔容的遗产之内,以上查实属华栋臣和李仔容的遗产共计三十三万二千九百六十六元六角二分。此外,徐某于一九七九年以华栋臣二妻名义领走的“文革”中被抄家物资折价款七万四千九百七十二元二角九分,以及华宁熙名下的北京市朝阳门内竹杆胡同139号房屋一幢,是否应列入华栋臣、李仔容遗产之内,当事人之间尚有争议。由于该案处理结果同徐某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依照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徐某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为保证案件判决后能顺利执行,依照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动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