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辉、邓国劲、王平
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被告人:李荣辉。
被告人:邓国劲。
被告人:王平。
被告人李荣辉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九八五年二月,先后两次勾结被告人邓国劲等人,套购医药用酒精五点八八吨,非法兑水冒充“白酒”出售,从中牟利。一九八五年四月上旬,李荣辉又两次要邓国轻到重庆寻找酒精货源。邓到重庆后,发现重庆市农贸联合中心出售工业用酒精,即返回綦江县告知李荣辉。李荣辉于四月十六日前往该农贸联合中心查看证实后,返回綦江县要邓假冒綦江塑料厂泡胶片漆的名义,到重庆找王平帮助联系购买。四月二十一日,邓到重庆将李的意图告诉王。次日,邓、王二人到重庆市农贸联合中心购买,因该处货已售完,邓、王二人又到重庆川东贸易公司联系,并议定每吨工业用酒精购价一千三百五十元。四月二十三日邓国劲返回綦江县告诉李荣辉,李表示可以购买。四月二十五日,邓国劲伙同王平在重庆川东贸易公司以綦江塑料厂的名义购买工业用酒精二点二四吨,又购买曲香香精一瓶、糖精二两。次日晚,李荣辉将这批工业用酒精运至邓国劲处,李、邓二人将香精、糖精掺入酒精。随后,李荣辉将这批工业用酒精冒充“杂粮高度酒”,先后批发给新建、紫荆、永新三个乡的七家个体商户,要他们掺水出售。群众购买饮用后,造成七十八人甲醇中毒,其中十人死亡,四人眼睛失明。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三日,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荣辉、邓国劲、王平明知工业用酒精兑成“白酒”食用后,对人体有危害,为了牟取暴利,无视人民生命安全,采取欺骗手段购买工业用酒精,冒充“杂粮高度酒”出售,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已构成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李荣辉、邓国劲系本案主犯,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王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依照
刑法第
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处李荣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国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平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李荣辉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二审裁定,驳回李荣辉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