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宪劳改期间逃跑又犯罪被加重处罚案
罪犯郭德宪。一九七七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一九八0年十二月因惯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上海市第二劳动改造管教总队服刑。
罪犯郭德宪在服刑期间,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伙同同监犯吴一民(已另案处理),乘在监外劳动之机逃跑,十五日晚在南京市火车站被抓获,押回劳改场所。同年十月十九日,郭德宪又伙同同监犯黄民喧、姚永发(均另案处理),用锯条锯断监门铁栅,挖开监舍屋顶,翻越监院围墙逃跑。郭德宪逃跑后,先后窜至江苏省宜兴县招待所、上海市北站旅馆、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一招待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宾馆、湖北省宜昌市桃花林宾馆等处,盗窃旅客现金五百八十七元,粮票八十七斤,电子计算器一支,照相机一架,半导体收音机一台,以及衣服、香烟、布票、军人通行证、介绍信等物。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郭德宪窜入河南省洛阳市轴承厂招待所,窃得旅客陆×半导体收音机一台,被群众发现扭送公安机关,再次押回劳改场所。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凌晨,郭德宪又伙同同监犯人李云、陈立斌(均已另案处理)、胡新民(在逃),拆下床架铁管,撬开监舍屋顶,翻墙逃跑。郭德宪逃跑后,先后流窜至江苏省无锡县第二招待所、山东省诸城县政府招待所,盗窃旅客现金三百四十元,粮票五十余斤,以及香烟、介绍信等物。同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午,郭德宪潜入山东省淄博市国际旅行社分社,窃得程××、刘××等人现金六百三十元,以及粮票等物,被群众发现,扭送公安机关归案。
一九八五年一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认定,罪犯郭德宪在服刑期间三次逃跑,其中两次破坏监房设施,犯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六十一条脱逃罪。郭德宪脱逃后,先后流窜六个省、市,累计时间长达八个月,共盗窃作案九次,盗窃数额近二千元,实属屡教不改,犯有
刑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惯窃罪;且由于劳改期间逃跑又犯罪,依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
二条二款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郭德宪在被判刑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之前又犯脱逃罪和惯窃罪两罪,依照
刑法第
六十六条和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郭德宪的惯窃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
刑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郭德宪所盗窃的财物,依照
刑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