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锋故意杀人案

苏 锋 故 意 杀 人 案


  被告人苏锋,化名张志生。原系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建筑公司职工。捕前住山西省垣曲县皋落乡西河村。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二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锋自一九七七年与本公司女工王××恋爱,后因王××提出中断恋爱关系而对王××怀恨在心。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七日午夜,苏锋打碎王××的住室门上的玻璃,拨开门闩,闯入室内。正在睡觉的王××及其妹王洪霞被惊醒。苏锋一面向王××索要恋爱期间送给的东西,一面操起室内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猛击王××的头部。王××的妹妹王洪霞见状,跑到院内呼救。苏锋持木棍追出,连续猛击王洪霞的头部,将其打昏在地。这时,王××也跑到院内呼救。苏锋转身追打王××。王××逃回屋内,将房门闩上。苏锋拨开门进入室内再次猛击王××头部、面部,致其昏迷。尔后,苏锋回到院内,见王洪霞未死,又猛击其头部数棍,将王洪霞打死,并移尸室内。此时,王××苏醒,哀求苏锋不要再加害自己。苏锋遂将王××抱到床上,逃离现场。王××虽经抢救脱险,但左眼视力丧失。
  被告人苏锋作案后,潜逃到山西省垣曲县皋落乡西河村,化名张志生,谎称是无依无靠的孤儿,从安徽宿县出来谋生的,骗取了当地农民的信任。开始在一砖瓦窑厂当临时工,后到乡建筑队当设计施工员。一九八一年春节,与当地妇女吉××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一九八三年四月,苏锋为让其父母知道他还活着,写信与父母联系。一九八三年六月和一九八四年十月,苏锋的父母两次到垣曲县,规劝苏锋自首。苏锋亦感到逃避惩罚是不能长久的,经过缴烈思想斗争,决心走自首的道路,争取从宽处罚。苏锋将杀人犯罪的前后经过告诉了妻子吉××,吉××支持他自首。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一月,苏锋随父母回到山东省枣庄市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认定被告人苏锋因被害人王××中断与他的恋爱关系,竟蓄意杀人,将王××击成重伤,将王洪霞杀死,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苏锋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是,苏锋犯罪后,在其父母规劝和妻子的支持下自首,有悔罪表现,依照刑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被告人苏锋无期徒刑,并依照刑法五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苏锋不上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