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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明、刘希龙故意杀人、强奸案

樊明、刘希龙故意杀人、强奸案


  被告人樊明。原系北京铁路分局丰台工务段养路工。一九八四年六月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希龙。原系北京长途电信设备厂临时工。一九八四年六月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樊明、刘希龙,预谋强奸中学时的同学、大兴县红星区王立庄村少女赵燕(十七岁)。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晚十时,樊明、刘希龙将赵燕从家中骗至王立庄村东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樊明先提出要与赵燕发生性关系,遭到赵燕拒绝,即使用暴力将赵燕强奸。赵燕被强奸后啼哭不止。樊明唯恐赵燕告发,到水闸房外与刘希龙密谋掐死赵燕,以杀人灭口。刘希龙表示同意,提出待自已强奸赵燕后再将其掐死。刘希龙将赵燕强奸后,樊明即狠掐赵燕的颈部,将赵燕掐昏。尔后,刘希龙提出将赵燕放到附近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赵燕卧轨自杀的假象。随之,樊明、刘希龙掠走赵燕的手表和人民币少许,将昏迷中的赵燕移至京津铁路三十九公里路标附近的铁轨上。几分钟后,赵燕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樊明、刘希龙作案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此外,被告人刘希龙自一九八二年以来,先后伙同他人和单独在大兴县饲料公司加工厂、北京长途电信设备厂等处,盗窃手推车轱辘三副、盘条一千余斤、铜丝二十余斤、白兰地酒二十四瓶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六百余元。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认定被告人樊明、刘希龙合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樊明、刘希龙以暴力轮奸少女,犯有刑法一百三十九条强奸罪,根据该第四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樊明、刘希龙实施强奸犯罪后,为杀人灭口,将被害人赵燕掐昏置于铁轨上,致使赵燕被列车撞击挤压死亡,犯有刑法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此外,被告人刘希龙先后伙同他人和单独盗窃国家财产,数额较大,犯有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盗窃罪。樊明、刘希龙二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刘希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刑法十四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四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死刑。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樊明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希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照刑法五十三条一款规定,对樊明、刘希龙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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