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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13号


  原告伊士曼柯达公司(以下简称伊士曼公司)。
  
  诉讼代表人乔伊斯·P·哈格,伊士曼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电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福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春,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士曼公司与科达电梯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伊士曼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义彪、杨凤全,被告科达电梯公司委托代理人彭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士曼公司诉称:伊士曼公司始创于1880年,是一个生产传统和数码影像产品、医疗影像产品、商业摄影产品、光学元器件和显示器的知名跨国公司。早在1888年,伊士曼公司就已将“KODAK”作为商标使用在照相机上,至今已有117年的悠久历史。作为世界知名企业,伊士曼公司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将近1700件“KODAK”商标或以“KODAK”文字为主体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在中国,伊士曼公司的“KODAK”商标早在1982年就已在第1类“有机化学品和无机化学品”上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54121,在此基础上,伊士曼公司又在第1类、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个“KODAK”商标。作为世界最大的影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商,伊士曼公司的“KODAK”商标在中外早已成为驰名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将“KODAK柯达”商标列入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国的多家法院、工商执法机关及海关也认定和查处过众多侵犯伊士曼公司“KODAK”商标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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