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村务公开,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建立村务信息公开平台。
(六)参与权
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实施选举法,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
——继续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认真听取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建设。制定慈善事业法,修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逐步实现已建工会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覆盖,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达到80%以上。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七)表达权
畅通各种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
——尊重和保障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等权利。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公众进行交流,了解公众意愿,征求公众意见。
——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断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落实
信访条例,推广和完善“绿色邮政”、“网上信访”、“专线电话”、“视频接访”、“信访代理”等做法。坚持各级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加强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继续加强国家投诉受理中心建设,构建快速高效受理群众诉求的综合平台。
——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表达权。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保职工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
——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权
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加大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建议和批评方式,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的监督力度。
——健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个人和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防止违法增加个人和组织的义务。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强化全过程监控。
——严格执行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问责力度。依法惩戒因失职、渎职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修改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
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举报事项、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及时纠正阻拦、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权利。
——扩大社会监督。加强特邀监察员、监督员、检查员工作。强化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国家继续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对少数民族公民报考公务员依法给予照顾。
——重视培养和使用各类少数民族人才。加大少数民族党政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农村人才支持计划。继续免费为民族地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职业医师,培养民族医药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