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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0年4月)


  2009年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全面启动和夯实基础的关键一年,中国政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全力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制度体系更为完善;知识产权审批登记能力显著增强,实现新突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提升,部门合作开创新局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渠道作用更为凸显,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设更为深化,取得新成绩;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富有成效,再上新水平;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继续推进,呈现新面貌;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持续深入,获得新发展。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提高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2009年12月3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审议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均及时跟进。
  2009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改、制定工作随之推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理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工作规范意见》的制定完成,也使得驰名商标认定制度进一步完善。
  2009年,《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09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该《办法》兼顾了权利人与使用者等各方利益,解决了长期以来广播电视组织使用录音制品缺乏付酬标准依据的问题,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为了简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进一步明确权利人以及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关总署在广泛征求权利人和地方海关的意见后,完成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该《办法》于2009年3月3日公布,7月1日起实施。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纳入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内,补充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案件的裁判规则。2009年4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指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加强和提升,不能削弱和放松”,同时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在国内产生了广泛、积极的影响;4月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工作,澄清了社会关注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条件和范围等问题;12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准确确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明确了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对于保障修改后的《专利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做好专利案件审理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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