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颁布实施了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规。1982年制定的
商标法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先后多次对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立法原则、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保护。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授予各类专利389万多件;有效注册商标达460万多件,其中来自17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有67万多件。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0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7.07亿件,行政处罚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2500多件。
为推进改革开放,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国制定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条件、程序、经营、监督、管理和合法权益的保障等作出规定,确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应当尊重中国国家主权的原则,以及中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平等互利、给予优惠、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等原则,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更好地体现平等互利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中国多次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截至2010年底,中国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0747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078.58亿美元,充分表明中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79部和一大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规范,依法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中国制定了
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了较为完备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程序,建立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赋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制定了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供救济。依据这部法律,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8万多件。制定了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制度,并为减少行政许可,明确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同时规定,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情形下,不设行政许可。为了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次通过9个法律修正案,取消11项行政许可;国务院先后撤销了中央一级的许可事项1749项、改变管理方式121项、下放管理层级46项。制定了
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为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重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制定了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制定了
环境影响评价法。针对特定环境保护对象,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国务院制定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大批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截至2010年底,共颁布13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国还不断加强环境领域行政执法,近5年来,共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8万多家(次),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7293家。
中国还制定了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教师法和
幼儿园管理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国民教育制度;制定了
药品管理法、
母婴保健法、
献血法、
传染病防治法、
体育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安全法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医药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医药卫生制度;制定了
居民身份证法、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
消防法、
禁毒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看守所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共安全的制度;制定了
公务员法、
人民警察法、
驻外外交人员法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制定了
国防动员法、
军事设施保护法、
人民防空法、
兵役法、
国防教育法和
征兵工作条例、
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度;制定了
科学技术进步法、
科学技术普及法、
文物保护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长城保护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和繁荣文化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