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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为本 为民谋利 积极务实推进两岸“三通”

  四、两岸"三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协商"三通"问题

  "三通"问题,原本可以通过已经建立的两岸协商机制进行商谈,即由海协与海基会商谈。两会于1992年达成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建构了两会商谈的政治基础。台湾当局现任领导人上台后,矢口否认"九二共识",破坏了两会商谈的基础,致使两会对话、商谈迄今无法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并考虑到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多年来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渠道,就"三通"技术性、业务性问题进行过深入探讨并达成了许多共识,因此我们主张,由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就"三通"问题进行协商。这是现阶段最为务实可行的协商方式。

  (二)关于两岸直航中飞机、船舶的旗、证问题

  两岸空运、海运业界在多年的交流中已就两岸空中、海上直航中飞机、船舶的旗、证等问题,取得相当的共识,两岸空运、海运也有成功的实践,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供遵循的依据。

  在空中通航方面。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的有关规定,航空器必须有国籍或地区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该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登记国或地区的无线临时呼叫信号中的国籍或地区籍代号系列中选择。目前,大陆和台湾的航空器标志均为英文字母"B"。因此,两岸直航的航空器已不存在标志问题。关于直航中涉及的主要证照的查验问题,可由负责运营的台湾地区航空公司向大陆民航主管部门出具所需证照的合格证明,经认可后,该航空公司即可提出申请。这一简单易行、务实灵活的做法,已在2003年春节台商包机业务实施过程得到运用和验证,为解决今后两岸双向直航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在海上通航方面。两岸直航船舶的挂旗、验证问题,可以参照"九七"后港台航线和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通航的相关办法解决,即:直航两岸的船舶,只挂公司旗或双方商定的标志旗,进港时不挂对方旗;双方须查验的有关证书,必要时可另纸签注。

  (三)关于外国公司参与两岸航运的问题

  两岸通航不是"国与国之间的通航",两岸航线不是国际航线,应由两岸的空运、海运公司或两岸合资的航运公司经营。在两岸注册的中外合资的空运、海运公司可以参与经营,但外资方面不得控股。我们的上述主张,既有利于确保中国航运主权不受侵犯的原则,又有利于维护两岸中国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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