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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


  (八)监督权

  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全面促进公民各项权利的维护和实现。两年来,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9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若干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就中央决算、国家粮食安全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了专题询问;作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3000余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人民政协的监督机制渐趋完善,民主监督效果日益显著。

  信访渠道进一步拓宽。国家信访局建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推广和规范了网上信访、专线电话、绿色邮政、视频接访等多种信访形式。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在全国逐渐推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成为常态,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逐渐完善。

四、关于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两年来,中国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实现了《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

  (一)少数民族权利

  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目前,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411名,占代表总数的13.76%,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中有少数民族委员25名,占委员总数的15.53%,均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人口总数8.49%的比例。人口超过100万的18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截至2010年底,全部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或自治旗旗长)也依法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全国共有290多万名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已达到100%。目前,全国共有18所民族院校,全日制在校生总规模超过20万人。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约8.3万所,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总数为2309.85万人。全国有300多所普通高校举办了民族预科班,每年招生规模达3万余人,累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20余万人。国家累计投资超过20亿元用于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等地推行寄宿制教育。在内地设立的西藏中学和新疆高中班累计招生超过4万人。

  少数民族自由、平等地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保障。目前,适应各民族语言环境与教育条件的双语教学模式基本建立。到2010年,全国1万余所学校开展了双语教学,在校生近500万人;有14种少数民族语言广播,8种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在内蒙古、新疆、西藏等10个省、自治区建立了11个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覆盖34个少数民族语种或方言,自2009年起已完成466部数字电影的译制和361部少数民族语数字电影译制发行版的制作;7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够在计算机中广泛使用;国家投入1.2亿元,扶持发展少数民族出版事业,36家民族类出版社用23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国家扶持少数民族文字报纸近百种、期刊192种。

  少数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发展。国家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传承人认定制度,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国家设立了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土家族苗族文化等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2010年底,国家累计投入3亿元,用于发展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两年来,国家推出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少数民族题材影视作品,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专场”、“全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演”等活动。

  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两年来,国家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7.79亿元;安排兴边富民补助资金11.84亿元,其中西藏1.53亿元,新疆2.4亿元。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行政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已达2344元,比2005年增长2.6倍。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为5418.8亿元,西藏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为507.5亿元,分别比2009年增长10.6%和12.3%。截至2010年底,640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均已基本实现了具备条件的特困村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有学校、有卫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饮用水、有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或草场。

  (二)妇女权利

  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1.3%,全国政协女委员比例为17.7%。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中女干部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2009年全国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分别为21.5%和49.7%。

  妇女的就业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共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166.05亿元,帮助41.05万名城乡妇女创业。各地妇联开展的来料加工、手工编织项目,带动400多万名妇女就业。“创办你的企业”项目每年培训妇女5万人次。截至2010年9月,全国工会女职工组织已达158.9万个,占已建工会组织的77.61%。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数已达71.36万份,覆盖企事业124.39万家,覆盖女职工5424.46万人。

  国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生殖健康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全国所有县和95%的乡(镇)设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咨询与技术服务中心。80%以上的县开展了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2010年,接受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农村妇女人数分别为649万和87万,享受住院分娩补助的农村孕产妇人数为884.7万,住院分娩率达96.7%。两年来,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6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中心服务站的设施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亿元,补助购置1822辆流动服务车,改善了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条件。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工作进一步加强。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规,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在“110”报警网络提供家庭暴力报警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法院设立了维权合议庭和反家暴合议庭,部分法院开展了家庭受害者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

  (三)儿童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截至2010年,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地方性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两年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宣告缓刑、构成累犯以及免除轻罪报告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全国法院共设少年法庭22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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