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方政府全体谈判代表作为全权代表,在正式谈判前协商立下如下工作原则:“能做主的问题就立即定下来,不能解决的,向亚东报告”;来不及请示时,“作为全权代表可以先定下来,再向达赖喇嘛报告”。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向达赖喇嘛和噶厦的请示渠道始终通畅,就哪些问题请示由他们内部协商确定。谈判开始不久,关于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问题,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通过凯墨·索安旺堆和土丹旦达带来的密码机向在亚东的达赖喇嘛和噶厦发了电报,说明谈判中其他方面问题都不大,就是如不承认人民解放军进藏守卫国家边疆,谈判恐怕谈不成。其间,他们还在与班禅的关系问题上,同“亚东噶厦”联系过两次。在20多天的谈判中,虽然双方代表在一些问题上有争论和不同意见,但始终是在友好真诚、充分协商的气氛中进行的,最终就有关和平解放西藏的所有问题达成协议。在协议签订仪式上,双方代表在协议文本上签名,并加盖了个人图章,以示郑重。
为了保证协议的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在谈判中签订了两个协议附件。其一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在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问题上,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谈判中提出了进藏部队的具体数量、驻军部署及供给等有关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具体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属于军事机密,因而不能写在需要公布的协议中,于是就有了签订这一附件的必要。其二是《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
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对于协议,如果达赖喇嘛予以承认,并返回拉萨,则和平解放西藏顺理成章。如果达赖喇嘛因某种情况暂不返回拉萨,西藏地方政府谈判代表团提出,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执行协议的第一年内,因某种需要可以自行选择住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与职权不予变更。对此,中央人民政府表示同意,但如果将这一内容写在协议里,则可能引起各种议论。双方就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作出预防性规定,签订了该附件。这两个附件是属于协议实施细则和对协议未尽事宜的补充。
第五,协议得到达赖喇嘛和西藏僧俗人民的一致拥护。阿沛·阿旺晋美从北京回到拉萨后,西藏地方政府于9月26至29日召开了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堪布、藏军甲本以上军官等300多人的“官员大会”,通过了向达赖喇嘛的呈文:“签订的
《十七条协议》,对于达赖之宏业,西藏之佛法、政治、经济诸方面,大有裨益,无以伦比,理当遵照执行。”10月24日,达赖喇嘛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拥护协议。该电文全文为:“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权代表噶伦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达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权代表进行和谈。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
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谨电奉闻。”10月26日,毛泽东主席复电达赖喇嘛,感谢他对实行和平解放西藏协议的努力。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标志着西藏实现和平解放,西藏的社会发展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和平解放使西藏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及其政治、经济羁绊,维护了中国的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实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西藏内部的团结,为西藏与全国一起共同进步和发展创造了基本前提。
二、和平解放60年的发展历程
和平解放是西藏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此后的60年里,西藏历经民主改革、自治区成立、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各个历史阶段,走过了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
(一)落实
《十七条协议》,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开启西藏现代化发展的崭新征程
--进军西藏,巩固边防。按照
《十七条协议》及附件一的规定,从1951年9月到1952年6月,以十八军为主的各路进藏部队先后到达拉萨,进驻(抵)太昭、江孜、日喀则、山南隆子宗、亚东、察隅、改则等国防重镇,完成了进军西藏的任务,结束了西藏4000多公里边境线上长期有边无防的历史。
--统一处理西藏一切涉外事务。1952年9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外事帮办办公室成立,在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的领导下,具体办理西藏地方的一切涉外事宜。1954年4月29日,中印双方在北京签订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时互换照会,取消印度继承的英国侵略西藏遗留下来的特权。1955年中国和尼泊尔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并于1956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取消了尼泊尔在西藏的特权,中尼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得到巩固和发展。至此,完全实现了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