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推进军事司法制度改革。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制定《解放军军事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民事审判工作,健全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制定《军事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提高申诉复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总政治部制定《关于下级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军事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通知》,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推进军队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程序改革。
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
军队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及时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保障。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赴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护航、参加重大中外联合演习的部队配备法律顾问。组织多批法律服务小分队帮助执行反恐维稳任务的部队处理法律问题,为部队编印相关法律手册。
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法下基层活动,活动范围覆盖全军三分之二以上旅团级单位,为基层官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组织的联系,完善解决官兵涉法问题协作机制,拓宽解决涉法问题的渠道。2009年,军队律师担任刑事辩护700多件,代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2300多件。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健全法律服务组织。目前,全军共设法律顾问处268个,旅团级单位设法律咨询站1600多个,营连普遍设法律咨询组。全军共有军队律师1342名,法律咨询员2.5万名。
完善涉军维权机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起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司法机关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军地协调的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涉军维权组织。自2000年以来,各级涉军维权组织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76万人次,接待来信来访12万人次,处理各类涉军纠纷9.8万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军案件3.4万件。
结合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官兵法律素质。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部队教育训练大纲、干部培训考核体系,组织官兵学习
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创新方法手段,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时代感、吸引力和感染力。
七、国防科技工业
中国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推进改革发展,提高科研生产能力,努力建设先进的国防科技工业。
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
积极转变军工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节能减排,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立健全军工能力监管相关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军工能力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监管质量和水平,军工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
规范和引导军工企事业单位利用民用工业能力和社会资本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2010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总装备部根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公布施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任务竞争。目前,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民用工业企业已占许可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二。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推进军工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
建设先进的军工核心能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建设目标,建成一批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和新型装备生产线,提高研究开发、设计仿真、加工制造、试验测试等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保障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基本实现保障型号与强化基础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军工企事业单位、基础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国防科技创新活动,加强研发应用和基础研究,加速推进新原理新技术新工艺的探索、创新与应用,着力发展先进工业技术,大力推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应用,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激励政策和评价制度,营造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人才队伍,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度重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2009年,数十项成果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
增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基础能力。强化国防科技基础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发挥国防科技实验室和国防科技工业先进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在国防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质量工作长效机制,强化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加强标准化、计量等军工技术基础建设,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基础保障能力。
和平利用军工技术
围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加快军工技术推广转化。突破技术关键和产业化瓶颈,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特种技术装备、新能源与高效动力、节能环保等领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军工特色高技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家产业振兴和高新技术产业结构调整。
重视核能、空间技术的和平利用与开发。制定和发布积极发展核能的产业政策,有力促进了核电、核燃料循环、核技术应用产业的快速发展。宇航产品出口取得积极进展。中国为委内瑞拉研制并成功发射通信卫星,与有关国家签署通信卫星领域合作协议或合同。
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防科技工业按照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对外合作。发展与友好国家的防务技术合作关系,与一些友好国家建立政府间军工技术联委会机制。鼓励和支持军工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与一些国家采取联合研制、联合生产、合作培养人才的方式开展军工技术合作。
中国政府严格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承诺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按照国际通行的准则,建立健全政府、集团公司和出口企业三个层面的防扩散机制,以审慎态度对待军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按照有利于提高接受国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地区和世界和平、安全和稳定,不干涉接受国内政等原则,对军品出口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对军品出口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防扩散政策及法律。
中国政府重视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已同23个国家缔结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引进先进的核能技术,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2009年4月,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北京成功举办“面向21世纪核能部长级国际大会”。
中国按照和平利用外空的原则,分别与俄罗斯、法国、巴西、乌克兰、美国、欧洲空间局等在空间技术、空间应用及空间科学领域开展了双边合作和交流。支持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和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利用空间技术开展地球科学研究、防灾减灾、深空探测、空间碎片减缓与防护等多边合作。
八、国防经费
中国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根据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国防经费的规模,依法管理和使用国防经费。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国防费保持适度合理增长。2008年和2009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314045亿元人民币和340903亿元人民币。国家财政支出分别为62592.66亿元人民币和76299.93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25.7%和21.9%。2008年和2009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分别为4178.76亿元人民币和4951.10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7.5%和18.5%。近年来,中国年度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相对稳定,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略有下降。
中国国防费主要由人员生活费、训练维持费和装备费3部分组成,各部分大体各占三分之一。人员生活费用于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住房保险、伙食被装等。训练维持费用于部队训练、院校教育、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其他日常消耗性支出。装备费用于武器装备的研究、试验、采购、维修、运输和储存等。国防费的保障范围包括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同时也负担部分退役军人、军人配偶生活及子女教育、支援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等社会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