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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

  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监督职权,通过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工作报告以及预算审查等手段,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预防和制止各种腐败现象。
  政府内部监督包括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层级监督。监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依法对监察对象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等情况实施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这些监督形式对于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协民主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主要通过召开会议、提交提案、组织委员视察、开展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和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出台重要规定前,都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和建议。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是否合法、公正的监督。人民法院还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包括依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实施对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监督;通过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在中国,公民通过检举、控告参与反腐败的渠道是畅通的。中国政府设有专门的信访机构,受理公民提出的检举控告和意见建议。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都建立了举报制度,开通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网站,受理公民的检举和控告。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调查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在鼓励公民举报腐败案件的同时,国家重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都对保护举报人作了明确规定,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进行惩处。
  中国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依法保护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支持新闻媒体披露各种不正之风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改进工作。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网络监督日益成为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中国高度重视互联网在加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完善举报网站法规制度建设,健全举报网站受理机制及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为公民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利提供便捷畅通的渠道。与此同时,加强舆论监督的管理、引导和规范,维护舆论监督的正常秩序,使舆论监督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对权力最好的监督。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制度。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重要法规文件,规定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绝大多数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了政府网站。国家司法机关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等司法公开制度,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供了有力保证。中国共产党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发布实施《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事务特别是党组织重大决策、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拓宽党员了解党内事务和表达个人意见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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