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依纪惩治腐败,中国制定并不断完善包括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在内的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实体性法律法规。在刑事处罚方面,通过制定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失职渎职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腐败犯罪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使之成为惩治腐败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党纪处分方面,中国共产党颁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具体规定党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贪污贿赂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等违犯党纪行为及其量纪标准,明确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在政纪处分方面,国家颁布《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具体规定政纪处分原则、权限以及各类违纪行为及其量纪标准,明确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纪处分。
为保证以上实体性法律法规的执行,中国注重程序性法律法规建设。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颁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对违法案件和违纪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和申诉工作予以规范,并建立证人和举报人保护制度、案件移送和协调配合制度以及被告人和受处分人权利保障制度。
中国还制定了一批与预防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管理方式和监督措施,强化了廉洁司法的要求。中国各地区各部门也依据
宪法和国家法律,制定了与反腐败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完善了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中国今后将更加注重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继续制定新的、修订原有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使之不断发展和完善。
四、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中国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目前,已形成了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各监督主体既相对独立,又密切配合,形成了整体合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重点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加强党内监督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询问和质询等党内监督10项制度。中共中央和省级党委都建立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等情况进行巡视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为加强党内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定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范围。颁布实施《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党员行使权利的程序和参与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