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是依据中国
宪法设立的审计监督机构,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中国还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政府为统筹预防腐败工作而专门设置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
公安、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也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
上述具有不同职能的机构,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掌握党员违纪线索之后,经调查认定为违犯党纪的,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府监察机关对于违反政纪的监察对象,作出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移送司法机关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违犯党纪或政纪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政府监察机关处理。
中国从事反腐败工作的机构承担着开展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近年来,这些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执法执纪干部队伍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完善制约监督机制,督促执法执纪人员秉公用权、严格自律;通过推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廉政监督员等制度,督促执法执纪人员牢固树立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执纪能力和水平,为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三、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中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视发挥法律法规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不断推进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制化、规范化。以中国
宪法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以
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中国共产党党内制度规定,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为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1997年开始试行、2010年修订实施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提出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比较全面地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成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针对权钱交易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7年颁布《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对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中可能出现以权谋私等8种行为的处理办法;2009年颁布《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严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以及损害企业权益等行为。为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颁布了《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明确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制定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本人收入,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制定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这些规定,对维护国家利益、依法依纪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以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007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法律形式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作出规定。还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建立了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定,对党内监督的各项具体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