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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组织对口支援

  60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统收统支、不足补助”、提高预备费的设置比例(比一般地区高2个百分点)等优惠财政政策。1980年至1988年,中央财政对5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贵州、云南、青海等省实行年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对民族地区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2000年起,除按照相关规定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外,还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据统计,1978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向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20889.40亿元,年均增长15.6%。其中,2008年为4253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23.8%。

  据不完全统计,从实行民主改革的1959年到2008年,中央给予西藏的财政补助累计达2019亿元,年均增长近12%;从自治区成立的1955年到2008年,中央给予新疆的财政补助累计达3752.02亿元,年均增长11%,其中2008年达685.6亿元。

  此外,国家还通过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帮助解决特殊困难,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比如,1951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教育补助费,1955年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设立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1977年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980年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92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等。

  国家大力组织实施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1979年,国家确定由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96年,国务院确定由15个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动员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为促进西藏的发展,中央先后四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逐步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据统计,1994年以来,国家先后安排6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直辖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截至2008年底,累计投入对口援藏资金达111.28亿元,安排6050个对口援藏项目。

  近年来,国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明确将发展作为解决民族地区困难和问题的关键,强调随着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中央将继续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适应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制度,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同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高新疆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提出要求,作出部署。2008年以来,国家又陆续制定出台了促进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藏区、云南边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增加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国各地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艰苦努力和团结奋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8年,民族地区经济总量由1952年的57.9亿元增加到30626.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92.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13170元,增长了30多倍;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3389元,增长了19倍。内蒙古经济发展速度连续7年居全国之首,新疆经济发展速度连续6年保持两位数增长。西藏生产总值达到395.91亿元,比1959年增长65倍。

  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有13个少数民族的人均预期寿命高于全国71.40岁的平均水平,7个高于汉族73.34岁的平均水平。赫哲族已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300多人增加到4000多人。新疆被国际自然医学会列为世界上4个长寿地区之一,每百万人口百岁老人数居全国之冠。西藏人均预期寿命由1951年和平解放时的35.5岁增加到67岁,有80岁至99岁的老人13581人,有百岁以上老人62人,成为中国人均百岁老人最多的省区之一。

六、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国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20世纪50年代,国家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调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民族语文工作和研究机构,帮助创制或改进民族文字。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外,其他53个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有22个民族共使用28种文字,其中壮、布依、苗等12个民族使用的16种文字是由政府帮助创制或改进的。目前,中国少数民族约有6000万人使用本民族语言,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0%以上,约有3000万人使用本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地方有使用民族语言的广播电视机构154个,中央和地方电台每天用21种民族语言进行广播。民族出版社从1978年的17家发展到目前的38家,分布在北京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的少数民族文字种类由5种发展到26种,2008年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图书5561种、6444万册,分别比1978年增长6.41倍和6.37倍。内蒙古、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区,制定和实施了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为了使少数民族群众共享信息化时代的成果,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家已制定了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和傣文等文字编码字符集、键盘、字模的国家标准。在国际标准的最新版本中,正式收入了中国提交的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柯尔克孜文)、朝鲜文、彝文和傣文等文字编码字符集。开发出多种电子出版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成了一些少数民族文种的网站或网页,有些软件已经可以在Windows上运行。

  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多次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的条款;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专门设立了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教育方针政策,研究处理特殊问题;在中央和地方设置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以解决民族教育中因民族、地域特点在经费开支上的需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师资培养、“双语”教学和民族团结教育等各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对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2005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强调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贫困地区、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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